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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馬”涉嫌另一罪 2001年10月29日 09:19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quán)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zhuǎn)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lián)系,謝謝合作。 多行不義必自斃。曾在沈陽不可一世的慕綏新、馬向東終于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了代價———因為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兩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死刑。當沈陽人民如同過節(jié)般歡欣鼓舞慶賀之時,也讓全國人民出了一口氣。 但是,不知是疏漏還是別的,法院并沒有追究他們涉嫌的另一罪:報復陷害舉報人罪。之所以說他們涉嫌此罪,從媒體公布的材料看,是他們對老干部、有“反腐英雄”之譽的周偉進行了報復陷害。 1998年5月21日,周偉帶領(lǐng)6個知情人趕到北京,向中紀委、公安部等部門舉報涉及到馬向東的一起炒賣土地獲取非法利益案,28日周一回到沈陽,立刻被以“非法集會示威”之名行政拘留,8月7日,他被正式拘留,3天后被莫名其妙地開除了黨籍。 然而周偉并沒有從中“吸取教訓”,1999年,他又摸了更大的“老虎屁股”。當時沈陽發(fā)生一起特大金融詐騙案,市長慕綏新指示“對敢于進京告狀的,從重從快打擊,決不手軟”,但周偉“沒管那么多”,還是趕到北京舉報了有關(guān)情況。一段時間以后,周偉就被20名警察送進了教養(yǎng)院。奇怪的是,他一進去,就發(fā)現(xiàn)房間和管教人員早就準備好了,人家問他怎么現(xiàn)在才來,教養(yǎng)院“虛位以待”都等了1個多月了,而1個多月前,認定周偉所謂的煽動“非法集會”還沒發(fā)生。 70歲的周偉說“抓貪官是我最大的樂趣”,但因為這700多天的勞教,他得了6場大病,5顆牙齒脫落,記憶力一度急劇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4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綜上,把舉報人開除黨籍直至關(guān)進勞教所,慕、馬二人恐怕難以擺脫報復陷害舉報人的嫌疑。 或許有人會說,慕、馬二人所犯的罪行中,“有影響”的是他們的貪污和受賄,對這兩項罪名的懲處使他們涉嫌的報復陷害罪顯得有點“小兒科”,即使罪名成立也不會再增加對他們的處罰,所以似乎就可以“忽略不計”了———“狗”已經(jīng)落水,何必再痛打? 然而,從“違法必究”的角度來說,我們不能對他們的非法作為聽之任之,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罪并罰也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所有罪行全部追究,而不是看“影響”大小或是否會增加處罰的結(jié)果。同時,從保護和鼓勵舉報人,為舉報者創(chuàng)造更有利的舉報環(huán)境出發(fā),也十分有必要加大對報復陷害舉報人的罪行的懲處力度。有資料說,檢察機關(guān)得到的犯罪線索,有80%%來自舉報人。如果對報復陷害舉報人的人不調(diào)查追究,舉報人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舉報壞人還要付出慘痛代價,怎能讓他們大膽舉報?尤其是一些握有實權(quán)的人,他們?yōu)榱吮W∽约旱臋?quán)位,報復起舉報人來更是“不遺余力”,他們應該成為“嚴打”的重點。 江蘇省曾搞過一次萬份反腐敗問卷調(diào)查,結(jié)果顯示掌握了腐敗問題線索的人,只有四成多一點明確表示會舉報。去年,湖北省檢察機關(guān)曾刊登公告,公布有關(guān)案件,請舉報人領(lǐng)獎,但仍有100多萬元舉報獎金無人認領(lǐng)。為什么?擔心被打擊報復。我們的法律實在應該為他們高擎一把“保護傘”,讓周偉們無后顧之憂地進行舉報。這是調(diào)動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切實保護舉報人及其家屬合法權(quán)益的需要,也是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艾君) 摘自: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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