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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新聞社 2002年09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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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計生法今起實施 公民節(jié)育措施享知情權(全文)

      2002年09月01日 09:41

        中新網北京9月1日消息:為了避免以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將于九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有避孕節(jié)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負責任地做出相關決定,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所謂避孕節(jié)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是指國家通過提供充分有效的計劃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紹各種避孕方法的效果、優(yōu)缺點和適應對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齡群眾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包括避孕方法情況、本地提供服務的情況、育齡群眾自身情況等),自主、自愿而且負責任地做出相關決定,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但有關人士同時也指出,知情選擇并不等于“自由選擇”。知情選擇要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僅本身要做到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為育齡群眾提供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服務,同時還要首先幫助群眾充分了解現行各種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癥、適應癥、優(yōu)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自身的生理、心理特點,使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jié)育方法。

        此外,“計生法”規(guī)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而這些免費服務的經費,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政府予以解決,或者通過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根據有關規(guī)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的避孕節(jié)育基本服務項目包括:避孕藥具、放置和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絕育術、人工終止妊娠術、技術常規(guī)規(guī)定的各項醫(y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迸發(fā)癥的診治等。

        該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了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家庭應得的獎勵政策。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將獲得延長婚假和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休假,休假的具體天數是: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休2天,取節(jié)育器休1天,輸精管絕育術休7天,單純輸卵管絕育術休21天等,此外地方人民政府還可以給予物質獎勵。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yè)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guī)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wèi)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wěn)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實施避孕節(jié)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guī)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yǎng)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規(guī)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zhí)行。

        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yǎng)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fā)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yōu)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yōu)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guī)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wèi)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y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wèi)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jié)育手術、進行假醫(y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yǎng)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zhí)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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