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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財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因此委托理財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現(xiàn)象,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謝偉聰受黃俊輝的委托,用黃俊輝的1000萬元投資股票并負責具體操作,雙方約定謝可獲得炒股獲利的30%。但謝偉聰替黃俊輝賺取了900多萬的盈利后,黃卻只給謝50萬元就想了事。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黃俊輝應按合同約定向謝偉聰支付余下的232萬多元報酬。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黃俊輝將托管于東莞證券有限公司東泰證券服務部的賬戶資產(chǎn)1000萬元委托謝偉聰投資股票,并簽訂了《合作投資協(xié)議》。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合作期內(nèi)該賬戶由雙方共同監(jiān)督,由黃俊輝提供交易密碼,雙方使用同一交易密碼進行查詢及交易,賬戶的交易決策和操作由謝偉聰負責,合作期滿或雙方協(xié)議同意結(jié)算時,由謝偉聰將合作賬戶上的所有股票兌換成現(xiàn)金進行利潤分配,黃俊輝獲得盈利總額的70%,謝偉聰獲得30%。
之后,謝偉聰依約在網(wǎng)上進行了交易操作,從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3日,謝偉聰共計進行了288次各種基金和股票的買入與賣出交易。2007年6月15日,合作的證券賬戶交易密碼被胡某修改,謝偉聰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操作。謝偉聰了解到,賬戶實際上為胡某所有,胡某與黃俊輝為親屬關(guān)系。
同年6月21日,黃俊輝向謝偉聰支付了50萬元。此后,謝偉聰和黃俊輝因利潤分配問題無法協(xié)商一致,謝偉聰將黃俊輝、胡某告上法庭。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謝偉聰與黃俊輝簽訂的《合作投資協(xié)議》合法有效,謝偉聰用黃俊輝提供的賬戶密碼依約履行了全部操作義務,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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