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寧波的生意人費先生在酒店刷卡消費時,POS機顯示兩次刷卡不成功。1月6日,費先生照常刷卡消費,誰知收銀員告訴他:卡上已經沒多少錢了。銀行工作人員根據刷卡記錄上的顯示,說他1月1日晚已經支付了兩筆款項,總金額達兩萬多元。(《現代金報》1月8日)
經查詢,酒店表示沒收到這筆款項,寧波銀聯股份公司也說,“交易沒有成功,銀行屬于單方面扣款,這錢應該還在銀行里!笨晒ど蹄y行鎮(zhèn)海支行一位辦公室負責人則認為,出現像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例如線路故障、刷卡機的原因等,像費先生的“刷卡事件”屬于正常的交易誤差。
有此一說,故銀行在一周里挪用了費先生兩萬多元也不給個說法,也不向其道歉,當然更不登報給廣大消費者一個解釋。費先生不禁問道:如果這次是自己透支了呢?銀行也好,銀聯也罷,他們會不聞不問嗎?他說:“他們錯扣、多扣了消費者的錢,該負什么責任?可氣的是,他們的系統(tǒng)壞了,也不給客戶一個解釋,如果我不查,也就不知被挪用了多長時間?”
費先生的提問自然讓人聯想起許霆案。為什么都是系統(tǒng)惹的禍,許霆惡意取款17萬元被判無期,銀行挪用費先生2萬多元卻連個道歉都沒有?浙江維知律師事務所顧猛律師認為,在費先生的“刷卡事件”中,費先生是無過錯方,銀行與銀聯屬于過錯方,不論他們之間哪方的責任都共同構成對費先生的侵權行為。
沒任何過錯的費先生既要不來一聲抱歉,更談不上就此事件中所支付出的交涉費用、造成的損失向銀行提出賠償。許霆卻被重判,因為他侵犯了公共機構的利益。費先生之無助,源于侵權者系公共機構,正是私權與公權彼此強弱的地位決定了兩者不同的遭遇。顧律師建議費先生起訴發(fā)卡的銀行與銀聯公司,可他會勝訴嗎?且不說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支持費先生,單是以其一己之力叫板公共機構的勇氣也未必會有。
按費先生的“刷卡事件”屬于正常的交易誤差之說,大家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費先生,或者在系統(tǒng)錯誤的誘導下,成為許霆。問題是,當你我成了許霆要被判無期,當銀行成了“許霆”,卻啥事也沒有,個中差別發(fā)人深省!從道理上說,雖然公權與私權是平等的,但實際情形并不盡然,前者總是凌駕于后者之上,凡是與公共機構過不去的,都沒好果子吃?晒矙C構卻能輕易地以失誤為由逃避責任。(王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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