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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公布 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chǎn),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chǎn)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jīng)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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