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履行租賃合同?——中新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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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履行租賃合同?
      2009年08月26日 13:50 來源:新聞晚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案情]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該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外,還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評析]

        根據(jù)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關(guān)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須在該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才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然而,隨著情況的不斷發(fā)展,實踐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也可具備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的資格: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jié)婚而在該公房內(nèi)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xué)、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于該公房內(nèi),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居住困難等原因租賃他處住房或借住他處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現(xiàn)承租公房,但戶口未遷出的。

      【編輯: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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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隸巴人的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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