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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制度的確立并非不可操作,商品房可以是一個突破口!贬槍Α断M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可能設立冷靜期制度而引起的爭議,昨日,廣州市消委會秘書長李永強在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認為,目前國內(nèi)是有條件對冷靜期制度進行嘗試,還可以對行業(yè)起到促進規(guī)范的作用。并且冷靜期制度也非新鮮事,已廣泛應用于保險行業(yè)。
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權威專家建議對網(wǎng)上交易、大額商品等三類交易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但如何鑒定大額商品?網(wǎng)絡交易本來在工商、稅務上存在著監(jiān)管漏洞,又如何順利行使消費者的后悔權?李永強認為,可以在消費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商品房進行突破:“主要是防止大件商品往往受廣告誤導,隨后產(chǎn)生一種沖動,下完定金后又后悔了。消費者在這個方面,對商品樓盤真正了解不多,又處在一種經(jīng)濟地位的弱勢。”
在法律角度上,廣東省消委會特約顧問李瑾律師認為:“在商品房銷售建立冷靜期制度,實際是在法律賦予購房者單方的買賣合同預約的解除權。”由于信息不對稱,現(xiàn)行的購房合同一經(jīng)簽訂即刻生效,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非常不利。因此,冷靜期制度有利于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
“我們在1999年就在廣東率先倡導冷靜期制度,當時只有一兩家企業(yè)響應,現(xiàn)在已經(jīng)普遍適用在行業(yè)中了。”李永強回憶說。目前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保單簽訂后的一定期限內(nèi)可以無條件退保。因此,我國建立房屋銷售的冷靜期制度,可以借鑒外國的經(jīng)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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