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在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的檢查中發(fā)現,程富強等4戶家庭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區(qū)住宅出租或轉租。市住房保障辦研究決定:責成將經適房出租的3戶家庭立即退還所購買的經適房,退回房價款時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收回違規(guī)轉租的1戶家庭所承租的新社區(qū)住宅,并追收市場租金與成本租金的差額。(9月8日《廣州日報》)
消息一出,網絡上一片叫好之聲;秀敝,對相關法規(guī)并不熟悉的網友,還以為這是廣州市新出臺的鐵腕政策,并大聲呼吁其他地方也應效仿。殊不知,2004年即已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早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經適房不得出租,廉租房不得轉租,不過是一些基本的常識而已,可放眼四周,類似現象卻很普遍。廣州市責成3戶出租經適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引人關注,恰因為落滿灰塵的相關法規(guī)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事實死亡”。在這個意義上,廣州通過“激活”相關法律條款的方式,嚴格事后追查保障房違法現象,值得肯定。
我們當然樂于相信有關部門“發(fā)現一宗處理一宗,絕不手軟”的表態(tài),但是,要用4戶家庭受到懲處的事實,來對應體現這樣的堅決表態(tài),還是顯得有些太不壓秤。和這4戶家庭一樣違法騙取保障房的家庭還有不少,期待通過樹幾個違規(guī)典型來達到震懾效果,注定徒勞。治理經適房的“樹典型”思維,已經沒有任何技術含量,唯有本著對法律法規(guī)的高度尊重,對所有違法亂象來一次“地毯式”嚴格執(zhí)法,才是真正的“絕不手軟”。
□止凡(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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