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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不但交房誤期,還“自說自話”地將房屋的雙陽臺改成了單陽臺。上海市民殷先生等5位業(yè)主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今天,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房地產公司支付殷先生等5位業(yè)主逾期交房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共計60余萬元。 2004年9月,殷先生用141.37萬元向上海一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屋,約定房地產公司交房時必須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按規(guī)定繳納了物業(yè)維修基金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房地產公司直至2006年11月15日才交納維修基金,比約定晚了11個多月。另外,合同約定房屋應是雙陽臺,房地產公司將其變?yōu)榱藛侮柵_,也給殷先生造成了損失。 為此,殷先生訴諸法院,要求判令房地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8.99萬元,并賠償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的損失兩萬元。 房地產公司辯稱,雙方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06年12月31日,故未逾期交房,不構成違約。合同附件中關于平面圖及公司提供的售房宣傳資料均表明系爭房屋不是雙陽臺,故未變更建筑設計。殷先生提出的損失賠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 法院查明,該房地產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才取得了涉訟房屋的大產證,并向有關部門繳納了物業(yè)維修基金。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涉訟房屋前,散發(fā)給購房業(yè)主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中明確承諾并登載了殷先生購買的雙丁型別墅擁有雙陽臺的照片。 房地產公司雖于2005年12月31日向原告發(fā)出《交房通知書》,但此時未向有關部門繳納物業(yè)維修基金,尚未具備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故殷先生有權拒絕接受房屋。另外,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涉訟房屋前,散發(fā)給購房業(yè)主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明確承諾并登載了殷先生購買的雙丁型別墅擁有雙陽臺的照片。故法院有足夠理由認定房地產公司違反上述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賦予殷先生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未對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給殷先生造成損失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但本著息訟止爭的原則,依據(jù)雙方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酌情確定殷先生的損失。(楊克元 周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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