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拍賣行原業(yè)務員謝京偉在拍賣“劉曉慶涉稅案”等房產(chǎn)時,以支付公司中介費為由,先后貪污了單位公款107萬余元。
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謝京偉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2.5萬余元及孳息發(fā)還北京市拍賣行,并繼續(xù)追繳其違法所得。
2002年11月,時年41歲的謝京偉被借調到北京市拍賣行工作。其間,謝京偉接受拍賣行的委派,以該拍賣行副總經(jīng)理的身份,聯(lián)系、經(jīng)辦“劉曉慶涉稅案”房產(chǎn)的拍賣業(yè)務,并簽訂了拍賣合同。
2003年1月,謝京偉正式調入北京市拍賣行。在此期間,謝京偉利用經(jīng)手管理拍賣“劉曉慶涉稅案”房產(chǎn)簽約、返款等職務便利,編造該項目是由昊鑫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介紹促成的,卻故意隱瞞了該公司實際是其個人注冊的事實。
謝京偉在北京市拍賣行取得個人業(yè)務分成款后,又以昊鑫皓公司應取得服務費的名義,非法占有北京市拍賣行公款31.2萬余元。
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間,謝京偉在兩家公司分別委托北京市拍賣行拍賣房產(chǎn)、設備過程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北京市拍賣行公款共計76.2萬余元。
2006年9月20日,謝京偉被查獲歸案,并追繳了贓款2.5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謝京偉以自己不構成貪污罪,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請求改判他無罪為由,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謝京偉身為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隱瞞昊鑫皓公司是其個人注冊的公司的事實,采取欺騙的手段,在取得個人應得合法的業(yè)務分成款后,又以虛構的服務費名義非法占有國有財產(chǎn),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
故裁定駁回謝京偉的上訴,維持原判。(孫慧麗 石月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