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 歐文龍案昨日(二十八日)繼續(xù)聆訊。據澳門日報報道,歐文龍涉嫌收取賄款指使建設發(fā)展辦公室以直接判給方式,將清潔專營合約、自動垃圾收集系統(tǒng)和危險品處理站批出合約;澳門廉署調查人員分別在歐文龍的“官邸”和殷飛歷的辦公室搜獲多份直接批給的協(xié)議文件。由于在兩處地方搜獲的文件內容十分脗合,證明歐文龍以直接判給收取殷飛歷的賄款。
協(xié)議提及多項賄款
負責分析和調查“歐案”涉及垃圾專營合約續(xù)期、垃圾自動收集系統(tǒng)和危險廢料處理站保養(yǎng)、管理三項工程項目直接判給文件內容的廉署首席調查員馮伯恩昨日出庭作證。
馮伯恩指,澳門垃圾清潔專營公司由香港泰古星達有限公司和澳門殷理基有限公司控股,其中泰古星達持有八成股權,由殷飛歷夫妻兩人持有的Polymile Ltd.(佳多智有限公司)則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在香港成立,曾協(xié)助殷理基訂購體育用品材料,但在九十年代有幾年并無任何營運記錄。
廉署根據○一至○六年歐的《友好手冊》、記事簿和日歷的紀錄顯示,歐文龍與殷飛歷曾見面二十次。馮伯恩在作證時指,在歐文龍“官邸”搜獲的兩份英文協(xié)議書,其中一份于○五年九月簽訂,但無確實的日期,協(xié)議文件的甲方為清潔專營公司,乙方并無填寫任何資料,當中有部分字句被更改,提及由乙方提供顧問服務,主要是垃圾清潔專營公司期望獲危險品廢料處理站的建造計劃,總費用為七千六百萬元,以及為期卅六個月的營運、保養(yǎng)的二千萬元合同。
若垃圾清潔專營公司取得該項目,甲方將向乙方提供八百萬元。若取得垃圾自動收集系統(tǒng)建造工程,甲方會向乙方提供總造價的百分之五顧問費。垃圾專營公司若取得續(xù)期合約,服務年期不少于七年,而且擴大廢物處理量和擴大服務范圍的基礎上,甲方會向乙方提供一千五百萬元。但整份協(xié)議都沒有簽署。
另一份協(xié)議書除提兩個項目的判給外,危險品處理站項目的內容并無太大出入,但第一份被更改的文字完全被刪除,并有由殷飛歷代表甲方簽名。
搜出文件內容一致
廉署調查員又在殷飛歷的辦公室搜出兩份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的確實日期為○五年十月廿八日,與在歐文龍“官邸”搜出兩份文件的日期和內容相脗合。乙方為佳多智有限公司為甲方提供顧問服務,若甲方取得危險品處理合同則需要支付九百四十五萬元顧問費,取得垃圾自動收集系統(tǒng)建造工程,甲方同樣向乙方提供總造價的百分之五顧問費。
倘若取得黑沙環(huán)以外地區(qū)的垃圾收集系統(tǒng)建造工程,甲方再向乙方提供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價用;若取得處理垃圾專營合約支付的費用則與在歐“官邸”搜獲的文件內容一致,但該份文件有甲乙雙方的簽署,以及佳多智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
廉署搜獲入賬單據
馮伯恩指出,隨后建設發(fā)展辦公室就危險品廢料處理站建造及設計工程項目擬訂開標合同,并建議歐文龍批示。歐則于○五年十二月作出批示,直接批給垃圾專營公司,○六年三月廿六日垃圾專營公司大股東泰古星達有限公司將折算為九百四十五萬澳門元存入佳多智公司的戶口。
廉署調查人員則在殷飛歷的辦公室搜獲有關入帳的月結單,并且透過香港司法協(xié)作,查明○六年五月十一日由佳多智公司開出五張分別為八十萬港元、二百萬港元、二百萬港元、一百五十萬港元和一百○七萬二千港元的現(xiàn)金支票,全部由殷飛歷妻子簽署開出。
同一日由歐文龍父親歐榮光在相關支票上“背書”,將總數(shù)為七百三十七萬二千港元存入其個人在香港匯豐銀行的戶口。
歐文龍在○六年《友好手冊》記載寫有“737、危險廠、肌保代表收取危險廢料處理站的七百三十七萬元賄款。此外,在其后的垃圾自動收集系統(tǒng)建造工程,歐文龍以施工緊迫為由指示建設辦免公司競投,將項目判給垃圾專營公司,
該項工程總造價為一億二千九百萬元,泰古星達公司按協(xié)議將七百五十八萬元顧問費存入佳多智公司銀行賬戶,根據歐○六年《友好手冊》記載“CSR、地下垃站、5%”。由于歐在去年十二月被捕,佳多智公司未能將相應賄款存入歐的賬戶。
另外,建設發(fā)展辦公室副主任潘寳玲于去年七月份在垃圾專營公司專營合約到期前一個月,在歐的指示下制作直接判給的協(xié)議書,結果垃圾專營公司在免開標的情況下獲得未來七年的垃圾專營合約,由去年九月一日正式生效,總承包價為九億二千八百多萬元。
在○六年歐的《友好手冊》內記載“CSR營運、CSR 5%工程顧問費”,由于歐被捕,佳多智未有將款項存入歐的戶口。馮伯恩強調,歐所收的賄款均在《友好手冊》和佳多智公司匯款的紀錄相吻合,顯示歐有參與相關工程和服務的判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