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12月25日報道,就在北京消費者王先生在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告贏湘水之珠大酒樓,有望拿回100元“開瓶費”的消息傳出不久,浙江省溫州市又起風波:在鹿城區(qū)餐飲業(yè)協(xié)會牽頭下,該市23家酒店聯(lián)合發(fā)表聲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們酒店就餐時,請不要自帶酒水”。
對于開瓶費訴訟的判決結果,消費者和消協(xié)當然滿意,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秘書長武高漢就表示,消費者可以自帶酒水到飯店消費。如果遇到要求支付“開瓶服務費”的情況,消費者可以當場拒付,并向消協(xié)等部門投訴。有些地方立法機關甚至捷足先登,確認“開瓶費”違法,如從明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guī)定,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和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等行為都被認定為違法,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開瓶費”卻影響了商家的利益,商家和商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有不同意見。如北京一位餐館經理說,“開瓶費”是出于商家經營的需要,是餐飲界普遍遵循的“行規(guī)”,因為酒水的利潤比較大,一般占餐館總利潤的三分之一;此外,餐館在交營業(yè)稅的時候已經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稅,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他們就白白損失了這筆稅款。作為主管行政機關的商務部其實也在一定程度支持這種觀點,如商務部商業(yè)改革發(fā)展司服務業(yè)發(fā)展處處長徐敏認為,餐飲企業(yè)可以對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自主進行定價,也可以向消費者提出企業(yè)的要求,這是一種市場行為;餐飲企業(yè)應依法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予以充分保障,對相關信息要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的義務,讓消費者享受充分的選擇自由。
其實,就是司法上也沒有對“開瓶費”一錘定音。海淀法院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湘水之珠大酒樓菜譜中載明“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是單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但是,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也判決了一起“開瓶費”案件,主審法官卻認為,“自帶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務費和如何收取服務費,因現(xiàn)今的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應當依據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來確定”,至于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服務費,是因為“被告雖稱其店堂內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明確告示,但在事實上,被告卻同意原告自帶酒水進店飲用。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收取服務費,被告應將收取的金額告訴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
我們這個時代是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也是一個權利蘇醒的時代,多元化的利益和對權利的蘇醒,必然導致各種利益和權利進行博弈。因此,在公平與正義的角度出發(fā),對于法律與規(guī)則的制定,不能僅僅憑借任何一方單方決定,而必須在正當程序下進行公平而且充分的立法博弈,才能使得制定的法律能融合各方的意見、符合各方的利益。因此,在“開瓶費”問題上,同樣存在立法博弈的問題!伴_瓶費”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見紛紜,在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時,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原則進行定紛止爭,當然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從長遠來看,“開瓶費”問題畢竟是利益區(qū)分和衡量問題,這種問題的解決最終是應當交由立法機關,經過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進行確定。
所以,立法機關應當就“開瓶費”交由消費者、商家、專家和社會進行充分討論,再交由專家進行調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舉行立法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進行充分的立法論證,最后交由人大進行表決用法律形式確定“開瓶費”的性質。只有通過了正當程序進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開瓶費”的規(guī)則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見、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與公正。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