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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解決民生問題的過程中發(fā)揮更大作用,強化立法權、征稅權、預算權,是穩(wěn)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捷徑
地方各級人大已經閉幕,新一屆全國人大正在召開。
中國社會一些深層次的經濟、社會問題橫亙在通往自由與繁榮社會的道路上,解決這些問題,人大責任重大。
近幾年來,民眾、輿論議論最多的是民生問題,政府為此也采取了不少財政措施。不過,有學者指出,民生問題的癥結是市場運行的規(guī)則體系存在缺陷,或者政府的財政框架存在問題,而這些都與民主制度不健全直接相關;更具體地說,與人大的法定作用未能充分發(fā)揮直接相關。
在文明社會的治理體系中,行政權力是最重要的治理手段。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同樣要求行政權力不能自行其是,而必須服從一種外在的約束和控制。主要的約束者和控制者是民眾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
這種控制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控制法律。民主的含義是人民之治,民眾通過代表所制定的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因此,在民主制度下,民眾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有權力、也有責任通過深思熟慮,基于公眾的長遠利益,制定法律。這些法律將確定行政權力的范圍和程序,行政權力只能按照程序執(zhí)行法律授予的權力,其他任何超越法律的命令都沒有資格要求人民服從。
第二,民眾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從收支兩個方面控制政府的錢袋子,也就是說,有效地控制政府稅收與預算。按照政府的分工,政府手里的錢肯定主要由行政部門來花銷。但是,行政部門應當占有多少資源,這些錢應當花向哪個方向,卻應當主要由代表機構來決定。只有經過民眾的代表同意,政府才能向民眾征稅,政府如何花錢也必須由代表機構決定。
中國現(xiàn)行憲法也向人大賦予了這些方面的充分權力。只是由于種種原因,各級人大沒有把這些權力充分地利用起來。比如,稅權與預算權在中國高度行政化。盡管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事實上,現(xiàn)在政府征收的大多數(shù)稅種不是通過人大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設定的,而是依據行政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開征的。當然,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也同樣存在著行政化的弊端。
這樣形成的局面就是行政部門自己征稅、自己制定預算、自己花錢?峙抡怯捎谌舜笤诖朔矫娴臋嗔π惺共怀浞,導致民眾的訴求無法被正常、及時地導入財政過程。比如,盡管人們都覺得,民眾的稅收負擔相對較重;專家也承認,相對于目前的福利水平,中國的宏觀稅負偏高。但是,減稅卻并沒有變成一項政策。如果人大充分地行使自己在稅收、預算方面的法定權力,那就較有可能出臺一項比較全面的減稅計劃。
由此可以看出,解決當下民生問題的治本之策,是把這些領域的公共治理納入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軌道中。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行政部門的人員組成、目標、行為方式大不相同,它有能力擺脫部門利益的糾葛,它的組織架構便于吸收納民眾意見,它的人員組成使它有可能深思熟慮,考慮社會的長遠利益。而這些,對于目前民生問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政策原則的制定,是極端重要的。因而,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fā)揮憲法所規(guī)定的作用,有利于找到令整個社會相對滿意的解決民生問題的方案。
不僅如此。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解決民生問題的過程中發(fā)揮更大作用,也是穩(wěn)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捷徑。從執(zhí)政黨到學者、輿論近年來一直在談論,政治體制改革如何進一步深化的問題。但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不應當是抽象的,而應當是具體的。人大針對民生問題強化立法權、征稅權、預算權,是一種可取的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之道。這種變化是穩(wěn)妥的,因為人大的這些權力本來就是憲法規(guī)定的,強化這些權力是尊重憲法、落實憲法;同時,這種變化也能給民眾帶來看得見的好處。
如果說,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更有效地落實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使整個執(zhí)政體系更有效地服務公眾利益,那么,政治體制改革不論從哪里入手,最終都必然歸宗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地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完善民主制度,人大就是民主體系運轉的樞紐;建設法治政府,人大就是法治建設的中心;建設公共財政制度,人大就是公共財政的決策中心;建設和諧社會,人大就是社會進行溝通的有效渠道。
輿論對新一屆人大寄予厚望。而人大制度的完善,需要其他權力部門進一步尊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與權力,但最重要的還是各級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實踐中進一步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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