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權(quán)代表 記者 劉自強 攝
反腐漫畫:年底是貪官外逃的高峰期 中新社發(fā) 五郎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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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專訪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quán)
建議國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
“預防腐敗比打擊貪官還要重要!當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危害后才想起懲貪官、平民憤。這一反腐思路已嚴重落后!弊蛱煜挛,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quán)接受本報專訪時如是說。中國體制下的反腐應該建立和完善一種什么樣的機制?如何才能堵住貪官外逃的“后門”?在北京,這位致力于研究反腐工作的法律專家闡述了他的觀點。
預防比打擊貪官更重要
重慶商報:你的議案“建議國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中提出,預防比打擊貪官還要重要。能具體解釋一下嗎?
周光權(quán):對貪官的查處和打擊都是在事后進行的,這種懲處已顯得為時太晚。貪官在接受了行賄人的請求后,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就已客觀存在,如鄭筱萸一案,鄭雖已判死刑,但假藥對百姓的傷害已無法挽回。
另外,對有職務犯罪的官員,在成長階段,都曾為人民和國家做過貢獻。正因為我們的制度不健全,從客觀上造成官員墮落。所以,預防腐敗就是首先要從制度上約束官員,來保護和挽救一些干部。這也是我建議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的原因。
腐敗連出官員不能晉升
重慶商報:你談到在預防職務犯罪中重要一條,就是公眾和預防機構(gòu)人員要介入官員的政績評價。能作一下說明嗎?
周光權(quán):目前,決定官員的升遷是“上頭”的官員,因此,官員客觀上只需向他的上級負責,而不是公眾,更不理睬司法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官員的政績評價體系明顯存在缺陷。為此,在預防腐敗時,應規(guī)定檢察機關(guān)、國家預防腐敗機構(gòu)和公眾介入官員政績評價機制。
一方面,繼續(xù)推行在很多地方已經(jīng)實施的公眾參與評價國家機關(guān)的活動;另一方面,對某些案件易發(fā)、頻發(fā)單位,比如國土、稅務、安全監(jiān)督機構(gòu)或壟斷行業(yè),應由職務犯罪預防機構(gòu)介入官員政績評價過程,不能腐敗連出的單位,還官員亨通,這個評價結(jié)論必須是上一級檢察或預防機構(gòu),不能同級評估。
建立檢察官約談制度
重慶商報:你提到應該建立檢察官或預防職務犯罪機構(gòu)的約談制度。這與紀檢部門的戒勉談話和組織部的上任談話有何不同?
周光權(quán):紀檢部門和組織部門的談話很多是程序性的。而檢察官和預防機構(gòu)的約談制度,是特定性。能成為約談對象的,都是按一定的法定程序批準后,針對職務犯罪反復發(fā)生或管理松散單位等“高!比后w。這種談話的內(nèi)容都是在法律的標準下進行的,今后還可成為判罪的法律依據(jù)。
堵住貪官外逃后門
重慶商報:現(xiàn)在,貪官在事發(fā)敗露前就卷款外逃,有什么辦法可以堵住貪官外逃的后門?
周光權(quán):必須要加強國際司法合作,讓貪官無路可走。以前,我們對國際司法合作的認識存在誤區(qū),要求貪官逃往國將貪官轉(zhuǎn)移到國外的贓款全部退回,這是不合情理的。因為,當事國在協(xié)助調(diào)查時,需要司法資源的投入,有投入就有成本,國際通行做法是進行贓款分割。所以,我們應以務實的態(tài)度對待貪官外逃,提高司法協(xié)助效率。(聶飛 譚柯 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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