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經失蹤或者死亡的儲戶,銀行有沒有義務尋找他們的繼承人?”“該不該由政府監(jiān)督銀行災后特殊金融政策?”5月21日,諸多法學名家齊聚中國政法大學,就地震所帶來的一系列證據(jù)問題展開研討。
“受災群眾即使遺失了存款憑證也不必驚慌,銀行一般有比較嚴密安全的信息保存系統(tǒng),證據(jù)缺失且無法恢復的情況并不多見”;“在清理廢墟過程中,工作人員和受災群眾應該盡量保留更多的證據(jù)材料和證明文件,即使已經部分損毀和被雨水浸泡的也應該盡量保留,一旦發(fā)生糾紛,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這些證據(jù)進行恢復或鑒定”。就某些問題,專家們達成了共識。
“證據(jù)規(guī)則是建立在常態(tài)情況下的法律規(guī)則,在不可抗力發(fā)生的特殊情況下,怎么看待證據(jù)規(guī)則的適用,對我們來說是一個新問題。”組織本次研討會的中國政法大學證據(jù)科學研究院院長張保生說。
任何事實的發(fā)生都會留下痕跡
記者:地震中,好多受災群眾的財產憑證丟失或者損毀,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該如何應對?
張保生:首先要跟受災群眾說的是,不要驚慌,保管這些財產的金融機構一般都有比較完善的信息系統(tǒng),對于大多數(shù)受災群眾來說,這不會是什么嚴重的問題。
在這些財產憑證中,最常見的是存折,我們就拿這做例子。儲戶單方面丟失有效存款憑證,可以持其他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掛失。
我還獲悉,央行和銀監(jiān)會已經發(fā)出緊急通知,要求災區(qū)銀行采取靈活有效的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方便提取存款,在存款人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前提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xiàn)金。
記者:有一個擔心是,這次受災的不僅有老百姓,好多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損毀嚴重,災后又暴雨連連,那么,會不會存在儲戶和銀行都丟失存款信息的情況?
張保生:應該說,有存在這種情況的可能,但屬于極個別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講了,首先,銀行每天都要結算,這些信息會通過網絡傳給上一級銀行。這些信息一般都保留在網絡的數(shù)據(jù)庫中,即使終端電腦等硬件損毀,這些信息也會保留。另外,即使電腦硬盤等物理介質損壞,現(xiàn)在也有比較可靠的恢復技術。
由于此次地震波及到很多邊遠的山區(qū),不排除有未聯(lián)網的農村信用社或者郵政儲蓄所等出現(xiàn)儲蓄信息丟失的情況。但至少,銀行都有保管錢物的鐵皮柜,大多數(shù)資料還是可以被搶救出來的。
如果實在是沒有任何證據(jù)保存下來,我建議可以在政府救災機構中設立一個專門解決儲戶與銀行爭端的部門來處理這部分的疑難問題。
建議政府適時出臺補充性政策
記者:一旦產生由于證據(jù)缺失導致糾紛的情況下,爭議雙方都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張保生: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剛才討論時產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學者認為,糾紛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銀行不對地震負責,因為對銀行來說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在雙方都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沒人負責。就如同公民的房子損毀一樣,如果沒有投保,是沒有人負責的。
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在這種不可抗力面前,受災群眾是弱勢群體,是救助對象,金融機構負有為儲戶保管財產的義務,因此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還有社會責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尤其應該如此。
記者: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地震災害之下,受災群眾是否可以不負舉證義務?
張保生:我認為,這是常態(tài)下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條規(guī)定,我認為適用于目前災區(qū)儲戶遇到的一些很難查明事實的特殊情況,可以考慮運用這里所說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來解決某些特殊的爭端,災區(qū)存款人和權益人不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重大災害發(fā)生的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和銀行的關系其實是不平等的。受災群眾是弱勢群體,他們已經喪失了住房、家園甚至喪失了親人,有些人已經變得一無所有。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證據(jù)規(guī)則的“鐵面孔”也有一個根據(jù)情勢變更的情況要服從人類生存的更高價值的問題。受災群眾不能舉證,證明責任可以適當轉移。舉個極端的例子,某個受災群眾的5萬元錢存款單據(jù)沒了,銀行的證據(jù)也沒了,銀行不承認他的這筆存款,那么銀行應該適當承擔該受災群眾沒有存5萬元錢的舉證責任。我這里一直在強調“受災群眾”,因為他們不是普通的當事人,而是在重大災難下的特殊當事人;我也一直在強調銀行“適當?shù)摹迸e證責任,因為盡管在災害面前銀行也有損失,但銀行在受災群眾面前并不是與之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有人在研究“災害經濟學”,我看我們也應該研究一下“災害法學”。法律是人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類的生存、發(fā)展和秩序,為了維護社會正義等價值。
因此,在災害面前,當法律無法完全解決問題時,建議政府適時出臺一些補充性的政策。法律不是萬能的,和諧社會的建設還需要某些政策措施補充法律的空隙。
最大程度保護人民利益
記者:近期,銀行方面出臺了一些特殊金融政策,您也談到了,比如,有效存款憑證缺失,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xiàn)金。您對這些措施怎么看?
張保生:剛才討論的時候有人引用一位參加過當年唐山大地震抗災的老專家的話說,32年前在抗災的第一時間就對銀行、政府等機構的信息進行了保護,有的銀行搶救出來的資料幾分幾厘都能對得上。李曙光教授也談到,中國銀監(jiān)會主席劉明康22日來到四川地震災區(qū)時表示,對于受災地區(qū)客戶的存款,“一個子都不會少”。中國人民銀行綿陽中心支行黃全祥副行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該中心支行第一時間啟動了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目前已經開通大、小額支付系統(tǒng),對于丟失銀行憑證的儲蓄戶,可以先向相應的金融機構進行口頭掛失,對于遇難者的存款和丟失存款憑證的受災群眾,客戶的資料信息不僅在當?shù)厮诮鹑跈C構被錄入存檔,在成都的金融機構也有客戶相應完整的資料信息,只要一調出,可以一目了然。沒有相應存款憑證,可以憑有效證件和證明,到金融網點采取打借條的形式進行借錢;今后該地區(qū)的所有金融機構營業(yè)秩序恢復正常,儲蓄戶可以將存款取出進行返還。這次的抗災,是一次系統(tǒng)地抗災過程,災民應該對政府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記者:此次地震中,還有一種很特殊或者很不幸的情況,有些村子被泥石流掩埋了,可能這些人都不在了;蛘哒f,有些孤兒或者孤老,他們并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或者兒女在銀行里存了多少錢,甚至是存沒存錢,但是,他們是這些死難人的財產的法定繼承人,這些錢可能對他們以后的生活很有幫助,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張保生:剛才有些學者說了,應該說銀行沒有替儲戶尋找繼承人的義務。相反,照銀行的慣例,無主存款過了一定期限可以作為銀行的存款余額,也就是歸銀行了。從這個角度說,銀行作為商業(yè)機構缺乏尋找無主存款人或繼承人的動機。
但是在這么特殊的天災面前,建議政府救災機構能夠把尋找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的工作承擔起來,這就是救災!保密原則與尋找繼承人之間存在矛盾。法律上有規(guī)定,個人財產超過20年還沒有繼承人的話,繼承權自動消滅,這也涉及在一些非常情況下,在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發(fā)生時,法律是不是要維護實質正義的問題。一位銀行主管曾向我透露,任何銀行都有一筆“存款余額”,是由于存款人失蹤、死亡或者存款證據(jù)丟失等多種原因,導致這筆錢永遠沒人去領取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考慮從這筆錢中劃出一項“救災基金”,用于處理一些由于證據(jù)不足產生的存款糾紛。這就是救災嘛。
記者:除以上提到的這些,您覺得還有哪些情況值得注意?
張保生:還有民間借貸問題應當注意,民間借貸有時數(shù)額還是比較大的。如果信貸員還沒有來得及將當天的賬務上交,但錢已經借貸出去了,怎么辦?還有,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證據(jù)丟失,一方不愿意承認的,情況比較麻煩。因為沒有任何組織和機構保存他們借貸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恐怕不得不承受一些損失了。因為民間借貸雙方確實是平等主體。
對一些實在無法解決的問題,在為受災群眾著想的前提下,可以考慮用政府設立的救災基金來解決。
總之,理論是灰色的,生命之樹常青。“災區(qū)實際的情況可能要比我們現(xiàn)在想象的還要復雜,以后如果遇到具體案例的時候,我們愿意進行更加深入地研討,為救災提供更多的智力幫助和建議。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這次我們要面對的不僅是救災的問題,而且還有金融安全的問題,銀行里的錢是老百姓的,也不能只顧救災而忽視了這方面的問題!睆埍I洪L最后說。(焦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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