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衡南縣的一項“旺城”之舉引來爭議。不久前,衡南縣召開股級以上干部參加的千人大會,動員縣直機關干部必須無條件入住新縣城。當地官員稱此舉只為提升新縣城的人氣,發(fā)展當地經濟;一些公務員則認為,上班8小時之內要按照規(guī)定辦事,可8小時之外還這樣嚴格控制就有些不合理了。(12月 12日《法制日報》)
衡南縣上述“旺城”之舉的不合理性,應該說十分明顯。因為,“怎樣居住、在哪里居住”都屬于公務員個人私務的范疇,公權力無權干涉,理應由個人自由選擇。不過,這一做法卻得到不少網友的贊同和支持,如有網友認為,“公務員更應該為經濟發(fā)展出力,因為他們享受的成果更多”,“嚴格管制公務員是正確的”。
何以至此?除了時下一些公務員的形象不佳這一背景外,我想,具體而言,這或許也是長期以來,對發(fā)生在公務員身上的公、私界限混淆不清的一個現實折射。
比如,很多原本屬于公務員私務范疇內的事情,被自覺不自覺地公務化了。以居住為例,并不屬于低收入階層的公務員,有時能通過公務化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這一私人問題,如一些地方存在的,事實上專為公務員建造的廉價經濟適用住房,除此之外,不少地方還常為公務員發(fā)放住房補貼。而住房之外,在個人生活的一些方面,公務員私務被公務化的例子同樣比比皆是,如出行方面,福利化的公費旅游乃至出國旅游(像最近的“出國門”事件);公款吃喝;手機話費補貼或者報銷;甚至在讀書學習方面,公款培訓、公款攻讀學位也是常見的公務生態(tài)。
與私務公務化相伴隨的,是公務的私務化。比如,上述種種為公務員生活福利而進行的公共開支,在財政上就顯得不公共——公眾既無法真正參與,更無法實施有效監(jiān)督,甚至連這些公共開支的具體數目是多少,是怎樣一筆一筆花出去的,公眾也無從知曉。
不獨于此,在更廣泛的公務領域,比如說公務員的評價考核領域,公務不公而私的現象同樣存在。照理,作為為公眾服務的人員,公務員工作業(yè)績水平的好壞高低,民眾應該有發(fā)言權、決定權。但現實的情況卻是,公務員究竟是稱職還是不稱職,該獎還是該懲,依據現行制度,大體上仍是公務員自己內部關門討論、決定的事情,作為“公務”主人的社會公眾,基本上插不上嘴。
該公的不公,該私的不私,使得二者的邊界游移飄忽,但公私分明,才是推行民主法治、確!皺嗬獧嗔Α苯Y構平衡的一個秩序前提,否則私務公化、公務私化之下,必然是權力的泛濫——即便公務員自身,亦不能幸免于外。(若夷 作者系評論員)
公權霸道下公務員也是弱者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地政府想讓縣城興旺起來的心情可以理解。然而,這種心情并不能以盲目行政為代價。傳統文化往往給公務員貼上了強勢的標簽。確實,現實語境下,我們見到當公務員與其他群體發(fā)生爭議時,有時是公務員利用公權的霸道占據上風。但這一事件告訴我們,公權霸道下公務員也是弱者。
對于公務員來說,他也要考慮生活方便及搬家成本。然而,他的這一自然需求,在公權的霸道下卻無法保證。據稱,當地將“三搬”工程作為考察干部以及年終班子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凡未按要求完成住宅建設及搬遷入住的單位,年終考核實施一票否決,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分管領導取消評先評優(yōu)資格,通報批評。單位班子成員未按要求入住縣城的,通報批評。未按要求完成住宅建設及搬遷入住的單位,一律停撥辦公經費,入住率抽查不到70%的,扣除辦公經費兩萬元。
我們既要限制公務員的權力,又要保障公務員的權益,這兩方面應該是同等重要的。從精英政治的理念出發(fā),在道德建設上公務員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但是他承擔的責任也是有限的,其框架應該是公務員法及主流的社會道德。然而,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主流的社會道德,都沒有強制公務員搬家的規(guī)定,因此,衡南縣這一舉措既違法又違德。 (毛建國 媒體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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