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問責官員悄然復出的消息接二連三。兩年前因“黑磚窯”虐工惡性事件被問責的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和臨汾市堯都區(qū)原副區(qū)長段春霞撤職后先后復出,分別擔任縣長助理,及堯都區(qū)區(qū)長助理一職。在社會的壓力下,兩人的職位先后被取消。但“目前仍享受正科級待遇”。無獨有偶,貴州省甕安縣原縣委書記王勤也在被問責后不久調(diào)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對此,輿論嘩然,有人指出我們的問責制度面臨著被異化的危險。而筆者從這里看到的是我們兩項制度的缺陷。
一是問責制。問責制是一項對于重大事故或事件進行責任追查的制度,它包括兩個環(huán)節(jié):責任追究和責任后果的承擔(懲治)。
責任追究制度在我國早已有之,歷史上,凡事故或事件發(fā)生之后都要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問責制度(即不僅包括懲治,而且包括問責程序在內(nèi)的制度)的建立則是在“非典”之后。自2003年“非典”期間衛(wèi)生部部長張文康和北京市市長孟學農(nóng)因防控“非典”不力而被免職之后,在一年多的時間里,中石油集團的“開縣井噴”、北京“密云游園踩踏”、吉林“吉林大火”、浙江“海寧火災”、湖南“嘉禾事件”等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違法事件受到追究,隨之一批領導干部落馬被懲治。
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相應的法規(guī)。如,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官員問責制”法規(guī)———《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該辦法“通過18種問責情形和7種追究責任,對政府行政部門“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問責制度是建立“責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是依法治國的一大進步。但是,在實踐中這一制度尚有一些不完善之處。首先是責任懲治力度不均,影響了懲治的效果。某些導致多人甚至上百人死亡的事故、事件,最后直接責任人沒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或只受到較輕的法律追究,如克拉瑪依大火事件、密云踩踏事件、程維高腐敗案等。
其次是責任追究的過程應規(guī)范有序,應該有一整套追究程序。應該建立說理機制,給被追究者有說明情況和為己辯護的機會,這不僅有助于查清問題,使責任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利于發(fā)現(xiàn)隱藏得較深的問題。
最后,對于違法和犯罪者決不可以黨紀代替政紀和司法判決!肮佼?shù)肿铩笔侵袊饨ㄉ鐣ㄖ频奶赜鞋F(xiàn)象,現(xiàn)代中國的法治應嚴格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quán)。目前對于腐敗犯罪者的懲治并未始終體現(xiàn)“嚴”,對于某些腐敗犯罪官員的懲治給人以“網(wǎng)開一面”之感!八谰彙迸袥Q頻率的較高自然有其深刻意味,它除了表示對積極退贓減輕國家財產(chǎn)損失和“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人員的“從輕”原則外,還表現(xiàn)出我國刑法將向“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過渡。然而,實踐中,從“免職———處分———任職復出”的責任追究的過程,或從“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減刑或保外就醫(yī)———出獄后東山再起”的服刑前后歷程,雖然體現(xiàn)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思想,或刑法學上“社會復歸論”的精神,但是也使“責任追究”成為一種擺設,“嚴懲”成為一句空話。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既要嚴懲腐敗犯罪者,又要在其幡然悔悟之后給以出路,在未“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之時尊重其政治權(quán)利的享有。所以,對問責者的任職復出應采取慎重態(tài)度,并慎判無期徒刑和嚴格執(zhí)行無期徒刑。
二是用人制度。一些干部在被問責后的很快復出與目前的用人制度相關。在許多地方,“平庸者上”的機制與“能人上”的觀念混雜在一起。一些辦事能力強且人緣關系好的人更易得到上級的青睞或提拔,在受到處分后也能夠受到上級袒護且很快復出。據(jù)悉,王振俊此前來自鄉(xiāng)鎮(zhèn)上,在當?shù)厥恰皩崣?quán)派”人物,對于工業(yè)特別熟悉。有關方面稱:“這樣的官員不用就是浪費人才!比欢昂诖u窯”虐工惡性事件已暴露出這類干部漠視人權(quán)、草菅人命的態(tài)度。從本質(zhì)上講,這類人根本不配擔任領導工作,即便是他們決心樹立“以民為本”的理念,洗心革面,也有一個很長的過程,絕不可能在幾個月內(nèi)就完成。實踐中某些被問責的干部在復出后重又犯錯誤,再次被問責的情況充分地表明了這一點。選任干部應以德為先,組織部門在干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一般不宜選任剛被問責的人,即便讓其復出,也應加強對其的考察,并予以公示說明再次任用的理由,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林喆 作者為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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