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案并非甕安事件那樣的突發(fā)事件,但是,如果我們非得等到事情已發(fā)展到不可收拾時,才想起來吸取甕安事件的教訓,是不是太晚了點?
4月16日《廣州日報》報道,“習水嫖宿幼女案”震驚全國,公眾憤慨不已,其中,為何用“嫖宿幼女罪”把受害的幼女侮辱為“妓女”的聲音,更是引起了法學界內外大討論。根據最新報道,本次起訴的被告中,有在職公職人員5名,包括習水縣職業(yè)高中教師馮支洋、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民、縣馬臨工業(yè)區(qū)國土所所長陳孟然、縣社保局干部黃永亮、同民鎮(zhèn)司法所干部陳村。
習水與甕安同處貴州省,因此很容易讓人將習水案與甕安事件相比較。我們知道,甕安事件震驚全國,事后形成了《中央紀委調研組關于甕安事件的調研報告》,中央領導先后對此報告做出重要批示。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要求認真學習中央領導的重要批示和中央紀委的“調研報告”,在全省范圍內對甕安事件進行深入反思。我們現(xiàn)在有必要追問:習水的官員究竟從甕安事件中反思出了什么?又吸取了什么教訓?
甕安事件原本只是一起單純的民事案件,最后卻釀成嚴重的群體性事件,用石宗源的話說就是“看似偶然,實屬必然,遲早會發(fā)生”。因此,反思甕安事件不應只是吸取處置突發(fā)事件的經驗,更應該對背后的深層次因素進行反思。事實證明,習水的一些官員根本沒把什么反思放在腦子里。
在新聞通氣會上,習水方面介紹說,“去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有幼女被強奸,公安機關隨即展開偵查”。但事實卻是,這并不是習水公安局第一次接到類似報案,而這次之所以能夠偵破,是在貴州省公安廳廳長崔亞東批示后,“去年10月底,遵義市公安局專案組8名民警悄悄進入習水縣秘密調查取證,10天后才向習水縣領導通報情況”。而在受害者家屬報案后,習水街頭巷尾都有議論,幾名被告之所以都沒跑,是因為“之前有先例,以為這次也沒事”。
據媒體報道,被告之一李守民有過嫖娼被免職的經歷,可他卻成功“扳倒”了縣公安局,從鄉(xiāng)黨委書記升任縣移民辦主任。當這成為人們的飯后談資,人們能對當?shù)卣泻酶袉?當各種不滿、怨氣與一些官民糾紛累積到一定程度,不就類似于甕安事件的“無直接利益沖突”現(xiàn)象嗎?
此外,甕安事件最受稱道的應對經驗,是對媒體和公眾的坦誠?墒橇曀竿徑Y束已有時日,關于案件詳情,連受害者家屬都不知道。見諸媒體的只有類似“關鍵證人作證不到一分鐘”這樣的報道,關于被告的情況,各方更是三緘其口。
誠然,習水案并非甕安事件那樣的突發(fā)事件,但是,如果我們非得等到事情已發(fā)展到不可收拾時,才想起來吸取甕安事件的教訓,是不是太晚了點?(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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