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云南“躲貓貓”案開庭審理,獄警蘇紹錄因涉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被起訴。據檢方指控,蘇曾對“20余名被監(jiān)管人進行罰跪,并使用膠底布鞋抽打臉頰和用警棍毆打身體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蘇并不回避指控,而是強調說,“對于有些怎么都不聽話的人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武力制止!(8月7日《昆明日報》)
從中可以看出,蘇紹錄雖然認罪,卻真覺得自己的行為并不罪惡,而是基于監(jiān)室管理的需要、必須采用的方法!按蛉耸菫榱税驯O(jiān)管工作做好”,這話引人深思。為什么一個國家公務人員,在實施暴力毆打、侮辱虐待這些人盡皆知的違法行為時,還能這般理直氣壯?這股“凜然正氣”,到底從何而來?
答案就在律師的辯護詞和蘇的辯解中。按律師的說法,蘇“毆打的都是壞人里的壞人”,蘇本人也辯解說,只有打罵,才能有效制服這些“壞人”。原來,他之所以施暴并坦然面對指控,根本原因在于,在他心中,看守所的在押人員都是“壞人”,甚至是“壞人里的壞人”。對壞人施暴,即使違反了形式上的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違背作為獄警的他心中的“正義觀”。
退一步講,即使這并非蘇犯罪時的真實想法,但能作為公開的辯護詞和呈堂證供,當然是由于他和律師都認為,這些說法能獲得普遍認同和公眾同情,可以作為從輕甚至免罪的理由。這就把問題拋給了社會,看守所里到底關押了什么樣的“壞人”?
根據我國的獄政管理體制,看守所的羈押對象,主要是處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然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說明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他們是否違法犯罪,都有待法庭的最終判決。此前,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沒資格和權力,把這些被羈押者定義為犯罪意義上的“壞人”。按照現代法治理念,一方面,被關在鐵門之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與處在鐵門之外的包括監(jiān)管者蘇紹錄在內的每個人一樣,在法庭宣判前,都應按無罪推定原則視為無罪公民。另一方面,即使是關押在監(jiān)獄里的已經判決的罪犯,其不受人身傷害等基本人權也應嚴格保障。
在這個意義上,蘇紹錄的暴力和另一名被告李東明的玩忽職守,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動一靜,一個積極一個消極,但本質上都折射了同一種與現代法治理念相悖的“正義觀”:涉嫌犯罪就等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一樣都是“壞人”;而對“壞人”,無所謂人權保障。在這種“正義觀”的支配下,為了搞好工作而教訓“不聽話的壞人”,于心無愧;疏忽對“壞人”的管理,放縱壞人之間“躲貓貓”,漠視其中的一些“壞人”被另一些“壞人”毆打,就是一種常態(tài)。就此而言,24歲的李蕎明不是死于“躲貓貓”,而是死于個別司法人員這種有罪推定的“正義觀”。
“沒犯罪怎么會進看守所”?正是這種可怕的“正義觀”,使本來僅僅負有監(jiān)管責任的個別獄警,產生了暴力執(zhí)法的欲望。這樣,每一個人是不是“壞人”,在他涉嫌犯罪進入看守所的一刻起,就被這種“正義觀”鎖定了。也因此,在反思蘇紹錄等個別獄警暴力行為的同時,我們也希望,在蘇紹錄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進入看守所的日子中,他不會被視作“壞人”、成為下一個死于這種扭曲“正義觀”的李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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