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自1月29日公布后,至2月1日下午已有7800多人登陸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查看或發(fā)表意見。從各方面意見看,新條例距公眾預期還有一定距離,甚至有專家認為,“新拆遷條例”挽救不了自焚者命運。(見2月2日《法制日報》)
之所以出現上述擔憂,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新條例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難以從制度和程序上徹底遏制以往發(fā)生的一些人“被代表”和強制暴力拆遷的問題。依筆者分析,新條例在以下幾方面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新條例的適用范圍偏窄,只限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而沒有涵蓋城市中所有土地征收和搬遷內容,比如,城中村改造,即集體土地征用及其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而這恰恰是城市征收和拆遷補償中矛盾尖銳、極易發(fā)生沖突的領域。
其實,在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中,就存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而且也必然與其上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有密切聯系。在此,是否區(qū)分作為農民生產資料的集體土地,以及作為村民宅基地的集體土地的性質和功能,是否按照不同性質和功能給予補償,非常值得探討。如果不進行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在集體土地被征用轉化為國有土地的過程中,就難以防止和避免個別地方政府及開發(fā)商的強制征用和壓低補償行為,也難以防止借公共利益征地,而后改變土地用途牟利的行為。此前燕山大學賣地還債引發(fā)被征地農民不滿,就是前車之鑒。
其次,新條例對危舊房改造中90%的被征收人同意就可以決定征收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具體。90%到底以什么標準核算,是按照業(yè)主數量,還是按照房屋面積在總征收面積中所占的比例?這給具體操作留下了一定空間,從而可能影響被征收人利益。比如,在某個特定地區(qū),或許90%的業(yè)主所擁有的房屋面積不及另外10%甚至更少業(yè)主所擁有的房屋面積,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單獨按照業(yè)主或面積標準來計算恐怕都有失公平。因此,筆者以為,應具體化為業(yè)主數量和房屋面積兩個標準,且應同時符合條件才能決定征收。新條例中的補償比例也應按照同樣的精神進行設計。
另外,對“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也有商榷余地。誠然,在城市發(fā)展中,嚴格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但我們可以變換思路,使其得到有效解決。比如,打破現有的一次性補償模式,引入允許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被征收后開發(fā)項目的補償模式,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長期保障。這樣一來,便可有效解決一次性補償造成被征收人失去永久可期利益的弊端。
再有,新條例規(guī)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zhí)行,這似乎給強制拆遷留下了“綠色通道”,因為按照程序設計,征收房屋只要“依法”進行了補償,就可以強制拆遷了,“不停止補償決定執(zhí)行”就意味著可以在被征收人接受補償協議前實施拆遷,這會不會又回到現行條例的軌道?(李克杰)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