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5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15日刊出署名富權(quán)的文章說,臺北法院裁定將陳水扁第三度延押,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認定扁獲釋后必會逃亡。而從挺扁大將黃慶林公開宣稱,扁稱如果有必要,愿到美國作證“臺灣地位還未確定”。為何曾經(jīng)不敢的陳水扁,現(xiàn)在卻又如此?扁為逃脫法律懲罰、為恢復自由身已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應該可以預見,奧巴馬和馬英九決不會同意讓扁到美國作證。但也可從中看出,扁為了能脫身已是胡思亂想到白日做夢的地步。
文章摘錄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前日裁定將陳水扁第三度延押,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認定陳水扁獲釋后,必會逃亡:前“總統(tǒng)府”專門委員陳心怡在法庭上證稱,去年七月曾以“最速件”幫陳水扁辦理“護照”。而經(jīng)查,陳水扁申請“護照”的時間,是特偵組已對他發(fā)出出境監(jiān)管通知之后。時間上之巧合,申請時間之緊迫,都足以證明陳水扁確有以出境、停留境外逃避刑事追訴、審判或是執(zhí)行。
而從“挺扁”大將黃慶林昨日公開宣稱的他于上周五到臺北看守所探視陳水扁時,陳水扁稱如果有必要的話,他愿意到美國作證“臺灣的地位還未確定”看,陳水扁確是有著逃亡美國的打算。其中的一個借口,就是到審理“臺灣地位未定”一案的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作證。
臺北地院合議庭即使不是為了避免發(fā)生“誠難想象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之情事,就是為了避免臺美關系受到重大沖擊,也必須裁定將陳水扁再度延押。因此,合議庭的裁決是正確的。
實際上,兩位“挺扁”大將——民進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慶林和《當代》月刊總編輯金恒煒,定于本周五赴美訪問、演講,他們將出席“臺灣同鄉(xiāng)會”以及各種公開或私下場合,傳達陳水扁的口信,宣揚陳水扁被國民黨“司法追殺”,并大力指控臺灣“人權(quán)不!。
為此,上周五黃慶林專門到臺北看守所探視陳水扁,向陳水扁索討口信及“妙計”。昨日,黃慶林公開了他與陳水扁的對話內(nèi)容。黃慶林說,陳水扁并沒有寫親筆信函向美國求助,但卻希望黃慶林若有機會遇到美國參眾議員,要代為轉(zhuǎn)達他支持“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看法,并堅持兩岸是“一邊一國”,是兩個不同“國家”,與李登輝所主張的“特殊國與國關系”不一樣。如果有必要的話,若能獲得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以及馬英九的同意,他愿意到美國作證“臺灣的地位還未確定”。
陳水扁所指的“到美國作證”是所謂“林志升控美案”。“臺灣平民民主黨”主席、“李登輝之友會”秘書長林志升等人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委托律師坎普向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指稱:一九四五年日本戰(zhàn)敗,宣布放棄臺灣“主權(quán)”并暫把臺灣交給當時美軍的同盟國也就是蔣介石的軍隊管理,因此認為臺灣應是“美國第六個屬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后,日本宣布放棄對臺灣與澎湖列島“主權(quán)”,并“沒有將主權(quán)歸還給中國”;按“舊金山和約”陳述,美國是臺灣地區(qū)“主要占領權(quán)國”,且美國軍事政府從未結(jié)束對臺灣地區(qū)“管轄”,美依法應被視為臺灣的“主權(quán)政府”。美政府至今擱置臺灣地區(qū)的“主權(quán)爭議”,導致臺灣人“人權(quán)遭受侵害”。
為此,他要求美國法院根據(jù)“舊金山和約”及美國憲法,檢視臺灣人民“應有的權(quán)利”,包括申請美國護照,并飭令美國政府應盡快扶植“臺灣平民政府建國”。林志升的案子于去年三月十八日被聯(lián)邦地方法院判定“臺灣人‘無國籍’”。林志升向聯(lián)邦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于今年二月五日開庭審理,并于四月七日判定:“臺灣人無‘國籍’、無‘被承認之政府’”。
林志升仍然不服,于七月六日由律師親自遞狀上訴美國聯(lián)邦上訴最高法院,并指控在民進黨推動“入聯(lián)公投”時,美國在臺協(xié)會臺北辦事處長楊蘇棣曾表明美國反對臺灣“入聯(lián)公投”態(tài)度,為此,林志升要求上訴最高法院傳喚陳水扁,說明美國反對臺灣“入聯(lián)公投”、“運作臺灣主權(quán)”事實。但林志升又曾對外宣稱,陳水扁家人答復,陳水扁看過“同意書”后不敢簽,“怕全家遭政治追殺”。
為何曾經(jīng)不敢簽“同意書”的陳水扁,現(xiàn)在卻又說是希望能讓其到美國法院作證?而且,林志升的訴求是主張臺灣是“屬于美國”的,并非是“一個國家”;正因為如此,許多“臺獨”分子都對此案不以為然,認為這將破壞他們的“臺獨建國”大計,故而這明顯也是與陳水扁所主張的“一邊一國論”相悖,但為何陳水扁仍對到美國法院作證有興趣?
揭穿了,就是陳水扁當時已經(jīng)預知,臺北地院在幾日后開延押庭,必定裁決將他繼續(xù)延押,他在“扁案”一審判決前獲釋已是無望,而且還將被重判。因此,他要趁美國上訴最高法院開庭,林志升提出要傳喚他作證之機,要求到美國作證,從而不再返美,既是要逃脫牢獄之災,也是要在美國繼續(xù)從事他的“一邊一國”活動,那怕是美國上訴最高法院審理的“臺灣地位未定案”,是主張臺灣“屬于美國”,而非他所主張的“一邊一國論”。由此可見,陳水扁為了逃脫法律的懲罰,為了恢復自由身,已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因此,臺北地院合議庭所做出“有逃亡之虞”的判斷,是非常準確的。
因此,雖然合議庭做出繼續(xù)延押的理由之一,是防止陳水扁逃亡美國,但在客觀上,也將能起到避防美臺關系緊張的作用。實際上,三個“中美聯(lián)合公報”已經(jīng)確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而已經(jīng)否定了“臺灣地位未定論”。即使是“與臺灣關系法”,也否認了臺灣是美國的“第六個屬地”。因此,當陳水扁提出“一邊一國論”時,曾與陳水扁維持“友好關系”的美國布什政府實時翻臉。
這一點,連后來陳水扁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接受電臺專訪時也承認,五年前他提出“臺灣中國,一邊一國”論時,遭受到美國很大的壓力,而且要他收回這句話。倘若他真的獲準到美國上訴法院應訊,無論是推銷“一邊一國論”,還是迎合“臺灣地位未定論”,都必將引發(fā)政治風暴,也將沖擊奧巴馬政府的對華政策。
由此,奧巴馬和馬英九決不會同意讓他到美國作證。但也可從中看出,陳水扁為了能脫身,已是胡思亂想,腦子燒到白日做夢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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