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東京二月十二日電 十二日,日本山形地方法院以“一九七二年簽訂的《日中聯(lián)合聲明》放棄了中國人個人的索賠權(quán)”為由,駁回了二戰(zhàn)期間曾被強擄至日本山形縣酒田港勞動的六名中國勞工要求日本政府及“酒田海陸運送(原酒田港灣運送)”公司賠償一點五億日元的起訴。原告方面表示將繼續(xù)上訴。
綜合此間媒體報道,主審此案的山形地方法院片瀨敏壽審判長盡管在判決中承認(rèn)被告強擄并強迫中國人勞動的事實,稱上述行為“由政府主導(dǎo)、是民法上的不法行為”,但仍然以“一九七二年簽訂的《日中聯(lián)合聲明》放棄了中國人個人的索賠權(quán)”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針對被告酒田海陸運送公司關(guān)于原告所從事的“并非重體力勞動”的主張,該判決認(rèn)為被告把原告“收容于無法外出或逃亡的設(shè)施內(nèi),并強迫其在惡劣環(huán)境下進行過重勞動”!霸媸艿狡垓_、暴行和拘禁,被強迫于酒田港進行重體力勞動,衛(wèi)生和飲食條件惡劣!蓖瑫r,判決還指出日本政府及該公司違反了照顧原告安全的義務(wù),“未作出任何改正行為,對受害者的健康造成了不良影響”。
據(jù)日本共同社報道,此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曾要求法院進行調(diào)解,但日本政府表示拒絕。原告與公司方面的磋商也始終未有進展。
據(jù)了解,在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和一九四五年八月之間,包括本案六名原告在內(nèi)的三百三十八名中國河北等地勞工被強擄至日本山形從事重體力勞動,其中三十一人因過苛的勞動條件而去世。二00四年,六名健在的勞工向山形地方法院提請訴訟,向日本政府和酒田港運送公司要求每人二千五百萬日元、總額一億五千萬日元的經(jīng)濟賠償。目前,六名原告中已有三人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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