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17日電 10名印度尼西亞人在馬來西亞海域搶劫一艘泰國油輪后,對油輪進行涂改,到我國海域進行銷贓時被中國警方人贓俱獲。今天,廣東省汕頭市中級法院將對這一宗涉外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6月8日,被告人阿丹·奈姆受他人指使,先后招引利都安·喜拉依特等9名印度尼西亞籍被告人,乘坐快艇在馬來西亞海域追上泰國油輪“暹羅差猜號”,將油輪劫持,并將船上17名泰國船員捆綁關押起來。阿丹·奈姆指使他人將船名“暹羅差猜號”(SIMAXANXAI)涂改為“奧米2號”(OMYII),將注冊港曼谷(BANKOK)涂改為新加坡(SINGAPORE),將煙囪由黑色涂改為藍色。
劫持油輪后,阿丹·奈姆指揮油輪沿馬來西亞、菲律賓航線航行,同年6月10日進入中國領海,在南澳島附近海域,聯(lián)系銷贓柴油事宜。當晚被涂改為“奧米II號”的“暹羅差猜號”油輪在接駁柴油時,被中國警方人贓俱獲,繳獲被搶劫油輪和柴油1900噸(合計人民幣834萬多元)。案后,中國警方將該油輪及柴油變價款全額發(fā)還被害船東泰王國逞邏蒙昆船務有限公司。
汕頭市中級法院經(jīng)過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名印度尼西亞籍被告人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等國際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奪取船只及船上貨物為目的,在國際航線上非法登臨他國船只,以脅迫、捆綁手段制服船員后劫奪控制船只,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銷贓,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shù)額特別巨大。今日,汕頭中院將依照我國《刑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作出判決。(王沖寒 張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