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8日電 據悉,僅1987年至2001年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有關“超期羈押”的文件就多達20件,可為什么超期羈押屢“糾”不止?中國青年報今日刊載的短評文章對此作出分析。
文章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或有關部門對于“超期羈押”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不明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8年共同下發(fā)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且看一看這個現在仍有效力的規(guī)定中,對辦案機關超期羈押是如何追究責任的:
“……五、上級司法機關發(fā)現下級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糾正,下級司法機關應當將糾正結果報告上級司法機關。本機關負責人發(fā)現業(yè)務部門承辦的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立即研究解決辦法,及時予以糾正。
六、看守所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將超期羈押的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辦案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糾正超期羈押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研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并將糾正情況回復提出糾正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七、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上級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予糾正的,或者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辦案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在以上規(guī)定中,“應當”是出現很多的一個詞,但如果辦案機關“不”怎么怎么時,辦案機關應當負何責任?人們根本就找不到相關的懲罰措施。而且“及時”是指一天,還是一個星期,抑或是一個月,也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
按第七條規(guī)定,辦案機關有超期羈押現象,被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予糾正的,或者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被規(guī)定為“應當追究”責任。文章作者質疑,在這里,既然發(fā)現了超期羈押問題,為什么還允許辦案機關有“一個月”的時間來糾正,而不立即糾正?而且根據這些規(guī)定,還可以看出不管辦案機關超期羈押多長時間,只要是在被發(fā)現后糾正了,就沒有任何責任!
文章說,這確實很可笑,試想,如果一個人正在持續(xù)地實施某種犯罪,結果被發(fā)現了,他說他可以改正,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他的責任呢?
文章指出,其實,發(fā)現超期羈押并不難,因為被羈押者、律師、看守所、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人員等都可以監(jiān)督辦案機關的行為,問題是發(fā)現了超期羈押問題以后,應當如何追究責任,否則,就是天天搞超期羈押清理工作,天天進行“糾正”,也不可能杜絕這種現象。(作者:何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