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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銀行取款,發(fā)現9.2萬元存款已被他人通過掛失取走,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通過2次筆跡鑒定,確定該款是被冒領;法院判決銀行支付儲戶該筆存款及利息。日前,豐都縣法院通過執(zhí)行,將10萬余元交到儲戶手中。 法院執(zhí)行 儲戶領到10萬 孫登權是豐都縣人。孫稱,2005年2月17日,他到豐都縣龍河信用社取錢時,意外得知該款被掛失后已被支取。當時,信用社稱,錢就是孫登權自己取走的,雙方爭議較大,孫登權將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院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四川省求實司法鑒定所兩次鑒定,掛失及支取憑證上的簽名都不是孫某書寫。法院的一、二審程序均判決,該信用社支付孫登權本息101672元。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信用社未自動履行,孫登權于2007年5月向豐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近日孫登權領到該款。 警方鑒定 結論與法院相反 按照法院認定存款被冒領的事實,冒領者則涉嫌刑事犯罪。記者昨天聯系到龍河鎮(zhèn)派出所,該所一位姓代的負責人說,當初,他們接到報警,豐都縣公安局曾介入鑒定掛失及支取憑證上的簽名筆跡,確定是孫登權的筆跡,所以將此事按治安糾紛處理,并未立案。 龍河信用社龍興茂主任昨天仍稱,該存款是孫登權掛失后自己支取的,該社經辦此事的人員都可以確定;但是,法律上的證據對信用社不利。(記者 陳杰 何岸 丁靜 寇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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