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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yǎng)兒子20年后,得知兒子是妻子與同事廖先生所生,通州的曹先生一紙訴狀將廖先生告上法庭。二中院昨日宣布,終審判決廖先生賠償曹先生34萬元。加上之前的6萬元精神賠償金,曹先生總共獲40萬元經濟賠償。 曹先生與妻子1984年結婚,后妻子與廖先生同在一草站工作。1986年,妻子生育一男孩。2005年8月,曹先生聽人議論孩子是妻子與廖先生所生,找到廖先生質問,廖先生承認此事并表示愿意賠償。 當年底,曹、廖二人簽訂了協(xié)議書,廖先生同意在10天內一次性付給曹先生40萬元補償費。但廖先生并沒有履行協(xié)議。 去年3月,曹先生以精神受到傷害,經濟遭受損失為由起訴,索賠15萬元。法院判決廖先生賠償曹先生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生效后,廖先生給付了精神撫慰金。 后曹先生又提起訴訟,要求廖先生按照先前簽訂的協(xié)議給付4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協(xié)議有效,鑒于廖先生已經支付曹先生6萬元,判決廖先生再給付曹先生34萬元。廖不服,提起上訴,要求重復審理。 二中院的審理意見認為,曹先生第一次起訴主張的是精神損害賠償金,第二次是要求廖先生履行雙方協(xié)議給付40萬元,不存在重復審理的問題,維持了一審判決。(陳俊杰 石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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