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瑤族自治縣的藍某,瘋狂詐騙國有資產83萬多元。2007年12月下旬,都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藍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詐騙所得人民幣432400元,依法予以追繳。
藍某為都安縣澄江鄉(xiāng)人。2001年,藍某聽說樂灘電站擴建,都安縣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將有部分煤井受淹沒而獲得補償的消息后,決定到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進行虛假投資開采煤礦,以騙取補償款。
2001年,藍某首先到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找一些廢棄的或正在開采的煤窿業(yè)主及煤窿開采所屬地的農戶,騙取他們簽訂假承包合同,制造在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投資開挖煤窿的假象。之后,藍某到原都安縣礦管局報稱自己在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投資開采有12個煤窿,并分別以藍毓軒、唐毓良等11人和自己的名字給12個煤窿冠名,要求辦理12個煤窿的采礦許可證。
2001年,樂灘電站正式擴建,藍某在龍燕礦區(qū)散布謠言,謊稱上級將組織工作隊到百旺鄉(xiāng)龍燕礦區(qū)整頓無證開采煤窿,其目的是讓真正投資開采煤窿的業(yè)主因害怕而躲開。果然,無證業(yè)主因害怕而紛紛躲開。這些人走之后,藍某便帶廣西電力工業(yè)勘察設計研究院、都安縣國土資源局、都安縣移民局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到場,把他人的煤窿說成是自己投資開采的煤窿給工作人員指認,并自報每個煤窿投資總額,為以后申報煤窿受淹補償提供依據。
此外,藍某為了使12個煤窿的手續(xù)合法化,于2001年到原縣礦管局一次性補交1998年至2001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4000元,然后以12本采礦許可證為幌子,盜用他人的名字向廣西桂冠開投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都安縣人民政府、都安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打報告,要求落實兌現受淹沒煤窿補償款,都安縣人民政府指示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受淹煤窿的補償方案。之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向藍某支付人民幣83.37萬元作為煤窿受淹補償款。藍某領取此款后,將40萬元轉給潘某送給他人,余款43.37萬元則自己占有和揮霍。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追回贓款40.13萬元。
2007年11月21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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