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子吳女士與丈夫結婚29年,婚后生育了3個子女,夫妻倆在香港、深圳兩地辛辛苦苦打拼出一片天地,擁有數(shù)千萬元資產(chǎn),吳女士覺得自己過得很幸福,不僅事業(yè)有成,而且兒女雙全?砂肽昵,丈夫黃某突然提出離婚,把她的幸福擊得粉碎。經(jīng)委托律師調(diào)查,吳女士得知:丈夫10多年前背叛她“家外有家”,并涉嫌利用假身份證與一位和自己同名不同姓的海南三亞女子登記結婚。吳女士以重婚罪起訴丈夫。昨日,海南三亞市城郊法院天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自小就訂娃娃親
長大后如約結婚
昨日,記者在三亞市見到了專程從香港趕到三亞的吳女士。
吳女士告訴記者,她1959年出生于福建省南安縣,與丈夫黃某是同鄉(xiāng)。雙方父母是好朋友,他倆從小就訂了娃娃親,青梅竹馬。1962年,吳女士的父親從福建赴香港發(fā)展,母親1972年也到香港定居。1978年,黃某以吳女士父母的兒子的身份赴香港定居。1979年12月,黃某返回福建南安,與吳女士結婚。
婚后,夫妻倆恩愛和睦,先后生下兩個女兒。1985年,吳女士也和兩個女兒赴香港定居,隨后又在香港和丈夫生下了一個男孩。夫妻倆定居香港后,在吳女士父母的資助下,黃某往返于深港兩地打理生意,吳女士則在家撫養(yǎng)3個子女,一家人過著美滿幸福的生活。
夫妻創(chuàng)業(yè)成功 資產(chǎn)數(shù)千萬員工兩千人
1989年,吳女士和丈夫開始籌辦手袋廠。當初,由于資金不足,吳女士找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借錢創(chuàng)業(yè)。
上世紀90年代初,吳女士和丈夫在深圳開設手袋廠,兩人一起打拼,生意蒸蒸日上。近年,他倆又開設東莞分廠,并改做首飾盒,資產(chǎn)發(fā)展到數(shù)千萬元,擁有員工2000余人,每年有數(shù)百萬元收入。然而,吳女士沒想到曾經(jīng)同甘苦的丈夫發(fā)達后居然移情別戀。
據(jù)吳女士說,丈夫經(jīng)常跑深圳,而她一般都在香港。從2004年起,丈夫經(jīng)常不回家,她隱隱約約感到丈夫?qū)ψ约郝涞,心中產(chǎn)生了不祥的預感,懷疑丈夫有了外遇,但沒有找到證據(jù)。
丈夫提出離婚 妻子三亞起訴其重婚罪
去年,丈夫黃某向吳女士提出離婚,并提出贈她兩處物業(yè)、一處寫字樓及100萬港元現(xiàn)金作為補償。吳女士沒想到丈夫在發(fā)達之后,居然會提出和自己離婚,根本無法接受。吳女士認為,婚后財產(chǎn)都是她協(xié)助丈夫創(chuàng)造的,對丈夫提出的補償要求不滿,拒絕簽字。
吳女士對丈夫提出離婚一事感到很蹊蹺,請內(nèi)地律師調(diào)查丈夫的行蹤。吳女士告訴記者,律師的調(diào)查結果更令她震驚,“我丈夫竟然在1994年用假身份證在海南三亞和一名三亞女子登記結婚了,他們已經(jīng)在一起生活了15年,還有一個13歲的兒子。而這一切我一直被蒙在鼓里”。
吳女士向記者出示了黃某于1994年7月28日遞交的結婚申請書復印件、1994年8月19日黃某與余某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復印件。黃某在香港的身份證號為D58××××,而他“登記結婚”的身份證卻是海南三亞的。氣憤的吳女士找老公評理,但黃某卻否認一切!岸獭庇嗄澈秃⒆右搽S之“失蹤”,而余某的父母則稱跟女兒已經(jīng)幾年沒來往了。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吳女士到法院狀告老公重婚。昨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天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丈夫庭上否認重婚
稱妻起訴動機不純
三亞市城郊法院天涯法庭昨日開庭審理此案時,媒體記者以及三亞市人大、婦聯(lián)也派人到庭旁聽。
自訴人向法庭請求的事實與理由是:自訴人與被告黃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79年12月28日在家鄉(xiāng)福建省南安縣羅東人民公社領取了結婚證;楹1978年和1985年間,被告人黃某與自訴人先后遷移香港定居。被告人黃某與自訴人在婚姻期間曾育有二女一男。在香港定居生活期間,被告人黃某與自訴人不時回大陸做生意,其間被告人黃某認識了被告人余某,并開始非法同居。為此,自訴人曾多次反復與被告人黃某發(fā)生爭吵,被告人黃某對此置之不理。199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黃某與余某利用偽造的假身份證在海南三亞市田獨鎮(zhèn)申請進行了婚姻登記,并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1994年12月24日雙方生育一子,至今,兩被告仍以夫妻名義生活,給自訴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嚴重傷害。為此,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二被告的重婚罪。
昨日庭審時,只有被告人黃某出庭,另一被告余某沒有出庭。
被告人黃某在法庭答辯稱:一、自訴人訴答辯人與余某非法同居不是事實。多年前,答辯人在深圳工作時與余某相識,但關系一般,僅為普通朋友,答辯人與余某之間并未發(fā)生非法同居關系,自訴人訴稱答辯人與余某非法同居不是事實,也無證據(jù)證實余某的兒子是答辯人的親生子。二、答辯人不存在重婚的事實,不構成重婚罪。自訴人依據(jù)三亞市荔枝溝鎮(zhèn)人民政府1994年8月辦理的“黃某與余某”的結婚登記手續(xù)主張答辯人與余某構成重婚,但事實上,此結婚登記手續(xù)非答辯人親自辦理,如非本案訴訟,答辯人對該登記手續(xù)根本不知情。該結婚登記手續(xù)上的“黃某”的簽名和手印不是答辯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三、自訴人訴答辯人重婚動機不純,意圖要挾和恐嚇答辯人,惡意地為其與答辯人之間在香港的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案件提供談判砝碼,要求答辯人分1200萬元人民幣資產(chǎn)給她。
昨日,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妻索賠1208萬
庭下調(diào)解失敗
昨日下午5時庭審結束后,雙方表示同意進行調(diào)解。被告人黃某同意將香港的3處房產(chǎn)給吳女士,并給吳女士200萬元人民幣補償,每月給吳女士支付1.5萬元人民幣生活費。但吳女士沒有同意,她堅持要求被告人黃某賠償她人民幣1200萬元,精神損失費8萬元。雙方調(diào)解失敗,法院將重新調(diào)解。(廖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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