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軟件開發(fā)公司本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有著清醒的認識,然而北京一家游戲軟件公司卻因為使用盜版軟件開發(fā)網絡游戲,被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罰款8.5萬元。該公司不服行政處罰,將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上述處罰決定。今天上午,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駁回了游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7年3月15日,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對某游戲公司進行行政執(zhí)法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該公司營業(yè)場所內的17臺計算機中復制安裝有歐特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3Ds Max軟件產品,經查17臺計算機中復制安裝的3Ds Max軟件為未經歐特克公司授權許可的盜版軟件。4月2日,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對游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認定某游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已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85 000元的行政處罰。
游戲公司收到處罰決定后,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經復議維持了處罰決定。同年8月20日,游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作出的處罰決定,其理由是: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對該公司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且該公司電腦中安裝3Ds Max軟件是員工的個人行為,僅僅是為了學習使用,并未用來開發(fā)游戲軟件。
法院認為,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具有對侵犯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給予行政處罰的職責。此案中,游戲公司在未取得3Ds Max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復制并在該公司17臺用于網絡游戲研發(fā)的計算機中安裝了該軟件,由該公司研發(fā)中心美術部使用,以上事實認定證據充分!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行為,屬于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因此游戲公司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在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等程序后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在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內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85 000元的行政處罰亦無不當。游戲公司認為其不是侵權主體,也未使用3Ds Max軟件等訴訟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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