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金融業(yè)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對于“海南華銀”和“大連證券”這兩個名字想必不會陌生,這兩個曾經在中國金融界風云一時并造成極大震蕩的“金融大鱷”即使在他們被有關方面關閉之后,仍然吸引了眾多關注的目光。因為,正是在這兩家企業(yè)負責人的導演下,10億多巨額國資險些流入了一個巨大的黑洞。
昨天,導演此起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法人代表董事長石雪出現在海南高院的被告席上,同庭受審的還有原北京利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勇。此前,今年1月8日,?谥性航泴徖砗笞鞒隽艘粚徟袥Q,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對石雪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梁勇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對梁勇執(zhí)行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后,?谑袡z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對石雪貪污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于是提起抗訴稱:石雪7次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累計貪污數額高達2.6億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石雪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石雪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同時,石雪和梁勇也不服判決。石雪提起上訴稱:一審關于他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罪名不成立;一審判決對于他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過重。梁勇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且與法相悖;原審判決認定梁勇犯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錯誤的。
昨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仍就大連證券公司在1998年9月股東變更之后的性質認定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由于案情重大、復雜,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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