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在公共泳池內(nèi),向多名少女頻伸“咸豬手”的男子,竟是民建廈門市委某處一負責人。記者昨日從廈門市公安局江頭派出所得到證實,因涉嫌猥褻多名年幼女孩,當事人陳某已被警方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陳某本人則稱目前正在等候上級行政處理。
管理員報警
門口堵住“色狼”
今年8月8日下午,12歲的廈門少女亭亭(化名)和往常一樣,來到自家附近的江頭亞特蘭大活水館游泳。
當時和亭亭在一個池里游泳的還有六七個小女孩,其中包括市民卓先生的表妹,另外還有一家3個姐妹。亭亭說,大家正游著,突然看到一個可惡的中年男人從底下游了過來,手從她腳部摸了上來,一直往上摸,亭亭趕緊伸手打掉逃開。同日被襲的還包括3個小姐妹。
亭亭的父親和阿姨,昨天下午告訴記者,根據(jù)孩子后來向警方做的筆錄情況,當時3個孩子在水中和男人吵了起來,孩子們都說被這個男人打了,亭亭的臉部被打得紅腫,頭被摁到鐵門上;另外一個孩子的肚子被踢了幾腳。孩子們說這個男人是色狼,近來在游泳池里多次非禮她們。事發(fā)當天,被襲少女們一時氣不過,起身追著到了鹽浴室,但男子竟然拿起浴鹽,撒在孩子的身上。 隨后,孩子們通知了館里的管理員,由工作人員報警,把男子堵在了門口。
市民卓先生說,受害者是他13歲的表妹。8月3日,表妹曾經(jīng)跟他說過,活水館有一名40多歲的男子故意游過去,伸手到水里摸她的下身。起初,他們也沒有在意,直到8月8日表妹打電話給他,讓他趕緊到活水館,他這才知道事情有點嚴重。
游泳館經(jīng)理:
此男子有“前科”
多位孩子和家長的說法,在游泳館里得到了證實。亞特蘭大活水館的潘經(jīng)理說,這名男子已是第三次非禮女孩子了,前兩次,孩子們向管理員反映,當管理員去尋找時,對方已經(jīng)走掉了。這一次,當他又一次向孩子們伸出手后,管理員在門口堵住了他,并報警。
潘經(jīng)理說,當天警方到來后,這名男子已經(jīng)承認了自己非禮女孩的事實,并做了筆錄。潘經(jīng)理也很氣憤,這樣的人應(yīng)該嚴肅處理。
江頭派出所:
拘留處罰得當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證實,8月8日,廈門市公安局江頭派出所曾經(jīng)處理過這起案件,嫌疑男子陳某,系民建廈門市委某處一負責人,江頭派出所已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針對受害者提出對嫌疑人猥褻兒童,只被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過輕的說法,警方表示,對于整個案件的處理,絕對是依法公正,受害者有不同意見可逐級反映。另一方面,嫌疑人家屬對處罰結(jié)果也有看法,即當事人陳某是因視網(wǎng)膜破裂,視力不好,才在游泳過程中無意碰擦到他人的,所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過重。
昨日,在民建廈門市委一辦公室內(nèi),陳某說,對于8月8日非禮事件及警方的行政拘留,整個過程他個人都認了,不想再多說什么。同時因為他是公務(wù)員,上級監(jiān)察部門已介入調(diào)查3次,最后的行政處理,該是什么就是什么。
律師解析
猥褻兒童案處罰
因為非禮多名少女,陳某被處10天治安拘留,處罰依據(jù)是什么?究竟是偏輕還是偏重?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wù)所林志銘律師認為,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如果最終認定陳某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那根據(jù)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林志銘律師指出,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guān)鍵。本罪猥褻的只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包括女童和男童;本罪對猥褻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從重處罰。
而據(jù)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介紹,8月8日,江頭派出所的行政拘留處罰,依照的不是刑法,根據(jù)實際情況,而是治安處罰法第44條:涉嫌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海峽都市報 陳挺 江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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