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貴州省召開公捕公判大會之后,9月18日,新疆伊犁州直公捕公判大會在伊寧市體育中心舉行,伊犁州分院對12名犯罪分子進行公開宣判。據(jù)悉,今年1月至8月,伊犁州直共打掉6個暴力恐怖團伙,抓獲各類涉奧涉恐危安人員數(shù)百人,打掉“圣戰(zhàn)培訓班”3處,抓獲涉案人員43人。(9月23日《新京報》)
公捕公判,是一種以惡對惡、以暴對暴的做法。它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為代價,來顯示法律的威力,意在對潛在的犯罪意識進行法律威懾,制造“法律恐怖”。
建立法治社會,實行文明執(zhí)法,應該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推行死刑犯執(zhí)行前與親人合影,與家人共同進餐,有的死刑犯采用注射執(zhí)行而不采用槍決,有的輕刑犯可以與配偶限期定點同居,有的可以就近回去與家人共度周末。可見,我們的司法越來越向人性化執(zhí)法演變。公捕公判,犯罪嫌疑人由武警架著,用卡車裝著游街,有辱人格,不應是法治司法機關所為。
公捕公判,是早已過時的“人民司法”的影子。我國解放初期,鑒于嚴峻的階級斗爭形勢和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把公安、司法當成人民的刀把子,對敵人進行無情打擊,這是階級斗爭的需要,是無比正確的。史無前例的年代,把這種對付敵人的“法律恐怖”錯用于人民內(nèi)部,造成了一批冤假錯案。如今,剝削階級作為一個獨立的階級已經(jīng)不復存在,經(jīng)過長期的和平建設,建立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不適宜再采用這種“人民司法”的不文明做法。司法的民主化、法制化,不應片面理解為公捕公判、人海戰(zhàn)術,而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審理,有特殊案情尚且不公開審理,為何又沿用這種過時的公捕公判做法?
再說作為犯罪嫌疑人,依照“無罪推定”的刑法理念,他們介乎與罪與非罪之間,司法過程中已經(jīng)發(fā)生錯審錯判的案例,有的甚至被處以極刑,遵照黨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政策,重新改判,給予國家賠償。公捕公判與“無罪推定”理念相悖,僅管這種做法大快人心,得到老百姓喝彩,但作為國家執(zhí)法機關,就不能以“人民群眾感覺”作為執(zhí)法支撐,而應以嚴肅、公正的法律作為執(zhí)法依據(jù)。筆者期待全國人大對這種已經(jīng)早已過時、不適宜的執(zhí)法方式作出回應。(文/孫金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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