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者:電動車問題多存在安全隱患
質疑者:法律依據不足違反便民原則
進入8月以來,遼寧省沈陽市以一紙政府通告,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沈陽市北陵大街等12條街路通行。連日來,靠電動車出行的民眾議論紛紛。
據沈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廣善介紹說,沈陽市目前的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經超過了40萬臺,違規(guī)生產、駕駛電動自行車也造成了諸多不良的影響,主要是: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混行、超速、搶行等違規(guī)駕駛情況比較嚴重;有些人違法載客經營,嚴重沖擊著客運市場和交通安全;電動自行車的違法生產與銷售情況十分嚴重,超大、超重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為市民的出行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通告規(guī)定,在12條禁行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將被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處罰的,將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然而,電動車主和一些普通公眾則發(fā)出了一系列質疑。
家住沈陽市和平區(qū)的張勇說:“我特意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現法律只有‘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的規(guī)定,并未賦予地方政府有禁止電動車上路的權力。這一做法侵犯了公眾的路權!
市民孫先生說:“汽車肇事率難道比電動車低嗎?交警的統(tǒng)計數字中的交通事故又有多少是因汽車駕駛員違章引起的呢?”
市民胡女士說:“雖然電動車問題很多,但一刀切地禁行是典型的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懶政行為!在一個政策出臺前,是否該多方面考慮?不該只想著如何才能讓自己的部門減少麻煩。禁行明顯是政府管理部門只考慮自己的管理方便,在推卸管理責任,而把百姓的實際需求放在一邊!
網友“悍驢”在一論壇上留言稱:“此規(guī)定的意義是為了管理者的便利還是為了某些人的面子?難道民眾的便利不重要嗎?”
其實,近年來,電動車禁行在國內其他城市也都相繼搞過,不但效果不佳,還都惹來了一些非議。即使在沈陽市,這也不是新鮮事了。據了解,沈陽市自1999年和2007年已經兩次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禁行和限行。
針對“電動自行車超大、超重給市民的出行安全帶來重大隱患”這一說法,有專家指出,這一問題并非禁行能夠解決,應該由有關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管。
其實,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有國家標準,其中一條重要標準是電動自行車出廠時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民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也就是說,‘方便群眾’是該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都必須遵守這個‘以民為本’的原則,更不用說市一級人民政府的決策了!
王利民教授還說:“至于以電動自行車擾亂交通秩序為由而禁止,更是不合邏輯的做法。在馬路上行駛的任何交通工具,包括普通自行車和行人,都有可能擾亂交通秩序,如果此理由成立,那就應該禁止所有的交通工具上路,同時應該禁止所有的行人上路!(本報記者 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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