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日電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與子女偽證案昨天下午一審宣判。法官認為四人恐另涉犯罪,無法給緩刑;另外法官認為陳水扁也涉及與子女作偽證,要求檢察官另行偵辦。陳水扁心慌之余,再次搞起鼓動“臺獨”的小動作。
偽證定罪 一家四口均被判刑
臺灣查黑中心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發(fā)現(xiàn)吳淑珍搜集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消費的發(fā)票不實核銷,傳喚3人作證。吳淑珍被控先于官邸教唆3人向檢方虛偽證稱“發(fā)票是代父母購物饋贈,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屬于公務支出項目”,3人也照吳淑珍的指示證述。
臺北地方法院昨日一審宣判,依偽證罪判刑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1年,依教唆偽證判吳淑珍2年。臺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4人因符合減刑條例,且在判決前自白,坦承犯罪,因此刑期各獲減半為6個月、1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建銘、陳幸妤身為醫(yī)生,陳致中為臺大法律系畢業(yè),修習法律,社會地位尊崇,理應崇法慎行,為人民表率,但3人惑于親情,為掩飾吳淑珍貪污罪嫌,聽從吳淑珍教唆而作偽證,對司法正確性產生重大危害。但4人在審理期間改變態(tài)度、坦然面對,相當難得,因此給予減刑。
至于律師為4人請求緩刑,法官審酌認為,吳淑珍、陳致中、趙建銘都還涉及其它刑事案件,且陳幸妤姐弟除將發(fā)票提供吳淑珍請領“國務機要費”外,還有多筆私人支出也申報國務費,當中有無涉及犯罪,還待偵查,陳致中等人是否無再犯之虞,不無疑問,因此4人都不給予緩刑宣告。
判決書還指出,陳水扁2006年10月27日接受查黑中心訊問時,稱是他本人請陳幸妤等人買東西來送人,錢是由陳幸妤等3人先墊付,東西買回來后,吳淑珍才給他們錢,并拿發(fā)票去請領國務費。法官認為陳水扁的供述也屬虛偽不實,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
另外,同案的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熏因其犯罪行為發(fā)生于2009年4月2日,不合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規(guī)定(按島內規(guī)定,犯罪行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條件下可獲減刑),加上拒不認罪的態(tài)度問題,判刑1年6個月最重。
義診掃小區(qū)?律師:難以勞動代服刑
吳淑珍辯護律師林志忠表示,吳淑珍對自己的判決沒什么意見,但對兒女及女婿的判決表示深感失望,抱怨法官為什么不給他們一個機會。林志忠則建議吳淑珍等提出上訴,爭取緩刑。
此外,臺灣昨起實施新規(guī):刑期6個月以下的囚犯,可以改服類似香港社會服務令的“社會勞動刑”。外界認為陳幸妤等雖不能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避免入獄。檢方表示,未來原則上會核準趙建銘、陳幸妤聲請義診替代服刑,但法律勞務暫不需要,因此陳致中可能被安排清潔小區(qū)。
法界人士分析,陳致中另涉扁家洗錢案,趙建銘還被控內線交易,既然他們對偽證案選擇認罪,最好的因應之道是盡速執(zhí)行完畢;否則如果洗錢案、內線交易案被判徒刑確定,將失去以社會勞動取代入監(jiān)的機會。
不過律師莊秀銘及徐履冰俱表示,服社會勞動刑,必須法官在判決書中列明,由于法官昨天未見在判決書載明,因此陳幸妤等無法以社會勞動刑取代刑期。
另外,按照宣判刑期,吳淑珍必須發(fā)監(jiān)服刑。不過由于全案仍可上訴,未來還可能有二審三審,最終結果尚不確定。并且,從目前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來看,如何執(zhí)行刑期成為扁案另一個待解決的課題。
對于扁家人因涉?zhèn)巫C罪被判刑,陳水扁幕僚王時思昨天受訪認為,涉及直系親屬間的偽證罪多半不會判刑,而且他們已經(jīng)悔過寫自白書,這樣的判決不公平且不符比例原則。
而國民黨“立委”邱毅則強調,相對于陳敏薰遭判一年六個月,扁家四人明顯判得太輕,其中教唆偽證的吳淑珍竟然比被教唆偽證的陳敏薰刑期還要短,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法官更有放水之嫌。他質疑說,法官若是在前一天宣判,由于新制未上路,扁家人就不能以服社會勞動躲過入監(jiān)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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