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9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今日發(fā)表文章說,毫不意外,臺北地方法院仍然維持陳水扁無保開釋,但加了一句話:“不得脅迫證人等”。周占春審判長的合議庭果被外界料中,他們不會“自打嘴巴”,而寧陷社會公義于重大的風險之中。合議庭上,法官的面子比司法正義重要?
原文摘錄如下:
合議庭可以堅持無保開釋,但必須說服社會何以認定“無串證及滅證之虞”?
合議庭認為:張瑋津的行為是她自己對司法不滿,杜麗萍自殺與陳水扁無關(guān),陳鎮(zhèn)慧等人的律師為陳水扁所雇也沒問題……
合議庭的見解簡直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之口吻,并完全采用陳水扁方面的說辭,甚至徑自加入連陳水扁方面也未提出的辯詞;例如,合議庭并未傳訊張瑋津,卻竟偏信陳水扁的說法,而不知由何生出一切皆因張瑋津自己報復司法的版本!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羈押要件有三;一、五年以上“重罪”,而陳水扁所涉非但最高刑可至無期徒刑,且是司法史上前所未見之“重罪”。二、逃亡“之虞”,這一點或許并非一般輿論所爭議,但合議庭僅以隨扈因素而認定“無逃亡之虞”,似亦太過簡單。三、合議庭認定,陳水扁沒有串證、偽變造證據(jù)及湮滅證據(jù)“之虞”,則是根本不能服人;而昨日的裁定,加了“不得脅迫證人等”等語,豈不等于亦認定有“脅迫之虞”,而何況余政憲已受脅迫?更何況,合議庭又如何執(zhí)行這些約束?
社會必須接受合議庭的裁定,因為這是法治的游戲規(guī)則。但是,特偵組仍有再抗告的空間與責任,這也是訴訟制度為追求社會正義保留的空間!
法官可以要面子,但社會也可以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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