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宣布第三度延押陳水扁,從7月26日起為期兩個月。圖為延押決定于下午5時公布時,警方在法院內(nèi)外戒備,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一輛公務車停在法院大樓前。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中新網(wǎng)7月21日電 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以陳水扁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為由,駁回其不服羈押所提抗告。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0日召開有關(guān)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并于13日做出裁定,將陳水扁自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并駁回公設(shè)辯護人替陳水扁聲請的停止羈押,陳水扁與公設(shè)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不服,15日晚間提出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21日駁回陳水扁的抗告。其中關(guān)于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jù)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經(jīng)足夠,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請求進行認罪協(xié)商,相關(guān)筆錄與證據(jù)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法院認為陳水扁是卸任領(lǐng)導而那,但是他的隨扈是基于禮遇及保護之目的,并沒有監(jiān)管行蹤甚至通報司法機關(guān)的責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動。因此,法院認為公設(shè)辯護人以陳水扁有隨扈保護,有看管之實,絕無逃亡可能,難以采信。
對于前“總統(tǒng)府”專委陳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處理方式,幫陳水扁向涉外部門申辦護照,陳水扁表示自己申辦護照,只是因為“單純被動受邀”等語。但法院認為,陳水扁出境的行程并不是機密性行程,但時任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處,況且如果是邀訪演講,何必倉卒成行?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水扁雖然沒有逃亡的事實,但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可合理認定陳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zhí)行,且已經(jīng)有具體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院指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前案與本案偵查期間,有與前“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體事實,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也因泄密罪遭起訴,都可以證明陳水扁有勾串證人的事實。
法院表示,陳水扁在任時還曾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界先進共商將“國務機要費”案,并將案中的主要證據(jù)資料核定為機密,企圖妨礙訴訟進行。
法院認為,陳水扁家至少還有新臺幣5億7000萬元巨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陳水扁在知道洗錢情事被發(fā)覺后,隨即積極藏匿、結(jié)清賬戶的行為,足以認定陳水扁對于曝光的贓款,有變造、湮滅證據(jù)之情事。
在停止羈押的抗告駁回裁定書中,臺灣高等法院表示,陳水扁的身體不適是來自于自己不正常進食所導致,目前陳水扁的狀況,也還沒有達到“非保外就醫(yī)顯難治愈”的法律要件,因此,駁回陳水扁停止羈押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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