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圖:陳水扁夫婦一審被判無期 中新社發(fā) 李俊鋒 攝
中新網(wǎng)9月14日電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共貪污機要費一億七百余萬元(新臺幣,下同),其中,陳水扁一家不但將一家日常生活開銷,都由機要費支付。甚至捐一百萬元給某基金會時,不僅申報扣抵所得稅,同時又報銷機要費,形同“一魚兩吃”;最離譜的是,陳鎮(zhèn)慧制作犒賞清冊,刻了十六枚同仁的印章,不過四百八十元,也由機要費埋單。
扁家A錢又抵稅 一魚兩吃
臺北地院合議庭查出,扁珍曾于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捐贈蘭嶼蘭恩基金會一百萬元名義,報銷機要費,但捐款的收據(jù),同時又被扁珍拿來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扣抵稅額,合議庭因此認定,這筆捐款,其實是私人支出,不該報銷機要費。
同樣的情形還包括二OO二年九月三日,扁珍以捐贈勵馨基金會名義,報銷機要費二萬元,但事實上,這筆捐款,卻列入扁女兒陳幸妤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資料中,憑以扣抵稅額,合議庭也認定是私人支出,不能以機要費核銷,因此列入扁珍貪污的總額里。
陳水扁另于二OO一年十月四日報銷捐款臺灣新聞記者協(xié)會一萬元,但扁珍也將捐款收據(jù)申報所得稅扣抵之用。
另外,扁珍連租用銀行保管箱、陳致中的交通違規(guī)罰單,都以機要費支付。二OO三年七月九日至十五日,一周內(nèi)共計報銷陳致中三張超速罰單,金額總計五千一百四十五元,最后由全民埋單。
陳水扁自二OOO年五月當選“總統(tǒng)”,過了沒多久,貪污機要費的行為就已開始,二OOO年七月十七日“總統(tǒng)府”報銷一筆十四萬余元的差旅費,是吳淑珍隨從到日本的團費差額,同樣由機要費埋單。
二OOO年八月十日報銷陳幸妤、“羅太太”羅施麗云的日本簽證費四千六百三十元,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陳幸妤購買演唱會門票,花費一萬二千元,也報銷機要費,法院都認定是私人支出。
合議庭查出,陳水扁與陳致中補繳健保費、陳致中的內(nèi)衣褲,以及陳幸妤二OO一年七月一日訂婚、九月二十七日結婚的喜糖、工作人員吃的便當、洗相片,也都用機要費報銷,扁珍入住玉山官邸后,于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還報銷民生寓所三百十三元的瓦斯費。
甚至扁家金孫趙翊廷滿月時,購買的義美油飯,花了十萬七千九百零四元,扁珍也報支機要費。
一獲情資就搬錢 合議庭戳穿扁謊言
陳水扁曾一再聲稱,錢都是吳淑珍在管,他不知情,而且錢是要用在擴展臺灣的國際“外交”。但實際上扁不僅利用職權,與珍共犯貪污,甚至每當前“調(diào)查局長”葉盛茂泄露洗錢情資給他,扁家海外密帳的資金就快速移轉(zhuǎn),所以法官不能接受他不知錢來源去處的說法。
葉盛茂曾經(jīng)說過,二OO六年十二月初接獲“艾格蒙防制洗錢聯(lián)盟”的澤西島通報,內(nèi)容是扁家人洗錢的情資后,他就到“總統(tǒng)府”向陳水扁報告,陳水扁告訴葉,這筆錢是“外交”要用的。
沒想到這個證詞,成為合議庭形成心證的關鍵之一。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既然向葉盛茂表示錢是“外交”要用的,顯示扁早已知道這筆錢及這些帳戶的存在,否則葉向他報告時,如何能自圓其說?
再者,葉盛茂于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首度向陳水扁報告扁家洗錢情資后,扁家隨即以黃睿靚名義,在瑞士的銀行開戶,并在二OO七年二、三月間,將原本存在新加坡的二一○○萬美元巨款,轉(zhuǎn)存到瑞士的美林銀行。
葉盛茂在二OO八年一月間,第二度向陳水扁通報扁家洗錢情資后,陳水扁又在同年二月二十二日緊急將一九一萬美元,匯給人在美國的吳澧培。
由于每次葉盛茂通報洗錢情資,扁珍就移轉(zhuǎn)龐大的海外密帳,時間太過巧合。而且,這些錢若是政治獻金或選舉結余款,大可不必以人頭戶的方式迂回移轉(zhuǎn),又為何不匯回島內(nèi)?何必將捐款置于海外私人的帳戶?明顯違反常情。
合議庭因而戳穿水扁的謊言,認為扁所謂的錢都是太太在管,他都不知情,顯然是不可信的,他對扁家海外巨款是事先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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