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六月三十日電(記者 董會峰 劉舒凌)臺灣官方三十日公布陸資來臺許可辦法,第一階段將開放一百項。
根據(jù)臺灣“經濟部”向記者提供的文本,第三次“陳江會談”于四月底達成相關共識,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經濟部”擬定“大陸地區(qū)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qū)之營利事業(yè)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三十日起生效實施,并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許可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采“事前許可制”;設定“嚴謹管理門檻”,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成,或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陸企投資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訂定“防御條款”;建立“后續(xù)查核機制”。
至于開放來臺投資項目,依據(jù)“先緊后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并采“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開放項目,“行政院”已于六月二十九日核定,“經濟部”正進行發(fā)布作業(yè),同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第一階段開放項目共一百項。其中制造業(yè)開放六十四項,包括汽車、紡織、橡膠制品、塑膠制品業(yè)等,占臺灣制造業(yè)細項二百一十二項的三成;晶圓、TFT-LCD等暫不開放。
服務業(yè)部分,開放二十五項,占臺灣加入WTO承諾開放服務行業(yè)一百一十三項的二成二;經轉換成臺灣行業(yè)標準分類,共計開放服務業(yè)細項一百一十七項,占總體服務業(yè)細項的三成六,包括批發(fā)業(yè)、零售業(yè)、大陸籍業(yè)者來臺設立船舶運送及民用航空運輸業(yè)分公司等。律師、會計師、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yè),則暫緩開放。
公共建設部分,開放十一項,占相關類別分類八十一項的一成四。開放陸資以民間參與方式進行投資,但對于公共工程,其承攬部分暫不開放。首階段開放項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須位于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qū),并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港埠及其設施”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資總額下限;其他則為“觀光及游憩重大設備”。
“經濟部”的文本稱,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guī)范及配套措施,還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臺的停留、就醫(y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產等,有關主管機關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yè)。
文本指出,截至今年五月,臺灣累計核準赴大陸投資金額已逾七百七十一億美元;開放陸資來臺,有助于兩岸優(yōu)勢互補、互利雙贏。
三十日下午,臺“經濟部”在此間舉行記者會,“政務次長”鄧振中等人就陸資來臺作出說明。數(shù)十名記者到場采訪、提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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