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2日電 綠營提出特別費、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草案引發(fā)討論,藍營版本12日出爐,但未列入機要費、機密費,除罪期限暫定為2007年1月1日前。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zhí)行長林益世表示,黨版僅是對民進黨團版本提出意見表達,在仍未獲得黨內共識前,不同意徑付二讀。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民進黨團9日提案增訂“會計法”相關條例,明訂將今31日前已完成核銷相關費用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除罪,并予以法制化,希望于20日前三讀,被視為替陳水扁所涉機要費解套。
林益世說,黨版已送議事處,但因為智庫認為草案不夠周延,仍有意見,因此,草案雖然已送出去,但未來將以修正動議方式增減文字。
林益世指出,國民黨團版本不同意將機要費列入特別費范圍,與民進黨團版本相比,刪除“機要費、機密費”適用本法。另外,民進黨團版本希望今年31日前為除罪期限,國民黨團版本則將除罪期限定為2007年1月1日前。
他說,有關除罪期限,雖然草案上是2007年1月1日前,但智庫認為應以“行政院”公布特別費全部須用收據(jù)或發(fā)票核銷的那一天,作為除罪期限。
林益世表示,已向“立法院長”王金平報告此案,王金平也認為國民黨團應提出黨版,與民進黨團版本并案處理,并應經充分討論。
林益世指出,雖然黨版內容還會有變,但基于對民進黨團版本提出意見表達,黨團還是先提初步草案。
國民黨團版本增訂“會計法”相關條文規(guī)定,“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特別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境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它相類似經費之使用范圍、報支、核銷、程序及其它相關事項之處理,‘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明確作業(yè)規(guī)定,并自08年6月1日起實施”。
同條草案明訂,于07年1月1日以前,已持用任何單據(jù)或其它憑證辦理第一項費用之報支、核銷及有關會計程序之各該機關(構)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等及其它相關之人員,均不得再行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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