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臺灣藝人蔡康永2004、2005年度大賺5200多萬新臺幣(下同),他認為其中超過半數是需要先扣除成本的“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因此沒有報稅,但最臺灣地區(qū)高行政法院認為這些都是“薪資”,昨天判決認定他漏報所得,連稅帶罰須繳1101萬元,全案定讞,他說:“尊重法律判決。”而他的好友林志玲也因為被要求補稅千萬在上訴中。
臺灣《蘋果日報》消息,蔡康永在轉戰(zhàn)演藝圈后,透過“蒸發(fā)公司”對外接洽主持、演講、表演等工作,事后該公司收得的款項按比例轉為他的收入。他主張,這些收入是他執(zhí)行表演業(yè)務的收入,依法可扣除工作必要成本后再申報所得,依他計算,他在2004、2005年度從“蒸發(fā)”領到的業(yè)務所得應該共僅2861萬元。
但法官根據蔡康永和“蒸發(fā)”演藝經紀合約認定,他是不需自負盈虧的受雇者,從公司支領的金錢全都算是薪資所得,雖然他主張這是對所得性質的認知問題,不是故意漏報,但法院認為,納稅義務人有疑問可以主動查詢,不能光以法律見解不同就短漏申報,因此判決他敗訴,必須要為了少報的2339萬元薪資,補繳稅金920萬元,另罰款18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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