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指國家榮譽制標志中國社會向協(xié)調發(fā)展的轉型
中新網(wǎng)1月4日電 中國將加緊研究建立包括國家勛章在內(nèi)的國家和政府獎勵體系。作為國家獎賞的國家榮譽,最重要的就是應在程序上確保公開、公平與公正,國家榮譽制度立法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法制日報》的報道引述學者對此作出分析。
“首先就是獲得國家榮譽的主體范圍如何劃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說,嚴格意義上講,國家榮譽制度只應當針對本國公民,但為了鼓勵憲法所規(guī)定的各種憲法關系主體都能夠積極履行憲法義務,為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作出重大貢獻,也可以考慮居住在中國境內(nèi)、為中國作出重大貢獻的外籍人士可以獲得某種形式的國家榮譽。對于一些公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也可以考慮作為獲得國家榮譽的主體。此外,國家機構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履行憲法規(guī)定的憲法職責有重大成績的,也可以考慮給予某種國家榮譽。
“頒布國家榮譽稱號的權限劃分也應該注意。”莫紀宏說,根據(jù)中國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授予國家榮譽,國家主席有權頒布榮譽稱號。但考慮到現(xiàn)行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體制的特點,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和頒布一定形式的國家榮譽稱號,以適應社會各方面的要求。
莫紀宏認為,第三個要注意的問題是要嚴格規(guī)范國家榮譽的法律效力,防止將國家榮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特權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同時還要建立與國家榮譽授予制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制度以及國家榮譽終止、恢復和剝奪等制度。
莫紀宏認為,國家榮譽制度既要有獎勵作用又要有激勵功能!霸诰唧w授予某個主體一定的國家榮譽時,必須要經(jīng)過嚴格的甄別和確認程序,特別是應當將即將獲得國家榮譽稱號的個人或單位依法可以獲得國家榮譽稱號的法定事由向社會公眾公開,并在一定期限內(nèi)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異議,以保證國家榮譽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有的學者提出,國家榮譽代表著國家,因而應有嚴格的數(shù)量限制。許多國家對不同級別的國家勛章每年頒發(fā)的數(shù)量,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中國在制定國家勛章法時,最好本著寧缺毋濫、以少為佳的原則。國家榮譽,還應該分門別類,制定不同類別的國家勛章,同時,應當向軍事、科技、文化、教育領域的一線人員傾斜。
一些專家還建議,要保證國家榮譽的獲得者最終都能實至名歸,不妨從立法過程中就開門納諫,廣采民意,充分發(fā)揮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功效。(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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