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年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我的人生也由此遭遇改寫。兩年來,我奔走呼號,如今窮困潦倒,卻又進退兩難。這種高招舞弊太坑人!”37歲的王桂凡坐在記者面前,悲憤而無奈。
王桂凡,河南三門峽義馬市人。因為17年前的高考志愿表被人篡改,這兩年他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申訴自己的遭遇,要求有關責任人賠償給他由此帶來的巨大損失。“我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
王桂凡說,發(fā)現自己的志愿表被人篡改,完全出于偶然。
1986年7月,王在義馬市高中參加高考,取得了481分的成績,超過了當年的中專錄取分數線(452分)。結合數學單科103分的估分和對金融管理專業(yè)的喜愛,他的中專第一志愿選擇了河南省銀行學校的金融管理專業(yè)。然而,就在他對自己的未來充滿憧憬的時候,卻意外地收到了一所地域偏遠、專業(yè)冷門的阜新煤炭工業(yè)學;鸸I(yè)的錄取通知書。“這個專業(yè)與我的志趣愛好極不相干!蓖跽f。
為什么會與自己第一志愿填報的金融院校無緣呢?當時他找有關老師詢問,被告知可能是“調劑錄取”的結果。王極不情愿,但卻不敢不去報到。因為當時的政策是:如果錄取后不報到,將會被取消兩年的高考資格。
由于對所學專業(yè)沒興趣,王學業(yè)平平。畢業(yè)后參加工作,他還先后多次調動工作單位,但是始終不能擺脫所學專業(yè)的影響。再后來,他下了崗,靠低保維持生活。
2001年7月13日上午,王到原單位填寫自己的干部履歷表,偶然從自己的檔案材料中看到了自己當年的高考志愿表,卻發(fā)現表上完全不是自己的筆跡,自己填報的中專第一志愿“河南省銀行學校金融管理專業(yè)”也被改成了“阜新煤炭工業(yè)學;鸸I(yè)”!拔彝蝗幻靼祝瓉碜约翰⒉皇潜徽{劑錄取,而是被第一志愿錄取的!我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王感到十分震驚和氣憤,遂開始調查此事原委。
“我是舞弊的犧牲品”
在此后的幾個月中,王奔波于義馬市教體局、三門峽市教育局、省招辦、河南省銀行學校、義馬市高中及其當年的班主任張富敏老師之間。結果,張富敏終于承認志愿表是他改動和謄寫的。但是張又說,當時是在王桂凡志愿表填好后,上邊給了一個“委培指標”。但是找不到王本人,學校就讓他將王的志愿表謄寫一份,將第一志愿進行了改動。
王從省銀行學校查到的材料中得知,1986年,他所報的該校金融管理專業(yè)在三門峽市共錄取了7名學生,其中最高分是483分,王當年的成績481分,能排到第二名。
王桂凡還注意到,自己的志愿表上本應由招辦填寫的考試成績,也是由班主任張富敏填寫的。“這說明當時張老師在改我的志愿的時候,就已經知道我能被銀行學校錄取。并且,我被改為第一志愿的‘阜新煤;鸸I(yè)’是個可降分錄取的定向招生專業(yè),按當年有關方面的要求,考生必須填寫定向保證書。而當年在考試分數公布后的7月30日,我填寫上線考生檔案的時候,卻沒有人要求我填寫定向保證書,于是至今我的檔案中都缺少這樣一份必須有的‘定向保證書’!蓖跽f!爸驹副碓谖姨詈煤,應該已經交到了招辦?蔀槭裁丛诳忌謹党鰜硪院,在明知我能夠考上銀行學校的情況下,老師卻又能把我的志愿表從招辦拿出來進行更改?并且,我的這份缺乏‘定向保證書’的不完整的檔案,又如何在各級招辦一路綠燈,加蓋了‘志愿驗收’章并封檔,成為后來錄取我的依據?”王認為,有關各方都向自己說了謊,“他們改我的志愿不是出于好心,而是故意舞弊,把我已經爭取到的銀行學校的好指標頂掉,然后用這個指標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我就是此次舞弊的犧牲品!
維權路上,他被人打成了殘疾
在進行了大量取證之后,王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個說法。但是不久他發(fā)現,這條路遠比他想像的要難。
王認為,當年的班主任、學校,以及班主任所說的下指標的“上邊”,即義馬市教體局、三門峽教育局,共同侵害了他的“平等受教育權”,遂于2001年10月,將以上4方訴至義馬市法院,要求4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費8萬余元。
開了一次庭后,王向一位律師進行咨詢。這位律師提醒他:“你在義馬告義馬教體局和三門峽教育局,你想你會告贏嗎?一審是在義馬法院,即使到了二審也是三門峽中院,都有可能受到干擾。除非你先申請在三門峽中院立案,然后把二審放到省高院,也許還有勝算的可能!蓖醍敃r正為交不起訴訟費而發(fā)愁,覺得這律師說得也有道理,于是就向法院提出了撤訴,改向三門峽中院提起訴訟。
可是,王到三門峽中院申請立案未果,2002年3月,自己又被一伙素不相識的人毆打致多處粉碎性骨折。在病床上躺了6個多月后,他被有關方面確認為“肢體三級”殘疾。
在多次上訪無果的情況下,王開始又把努力放到了訴訟的途徑上。2002年11月,王向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遞交訴狀,把河南省招生辦公室追加為新的被告,再次將前述4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恢復本來志愿的學業(yè)。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7月15日上午,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全國少見的高考志愿遭篡改案。王桂凡當庭變更了自己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恢復自己當年所報志愿的學業(yè),或賠償各項損失38.5萬元。
法庭上,被告張富敏的代理人稱,張富敏承認自己當年私自改動了王的志愿表,但張當時是因時間緊,王的家又不在義馬,考慮到王的成績上這個學校把握大,出于對王的偏愛才這樣做。并且,在志愿改后幾天,張就把事情告訴了王,雖然當時王不高興,但后經時任義馬市教育局局長丁宏俊的勸解,王也沒表示反對,并上了這個學校。王說是2001年才知道志愿被改不是事實,王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義馬市高中、義馬市教體局和三門峽市教育局的代理人則稱,王反映的問題屬于老師違反招生工作紀律事項。雖然規(guī)定要求學生自己填寫志愿表,但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對高考志愿屬于宏觀管理和部署,不可能逐一核對志愿表是否為學生個人填寫。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沒有主觀過錯,不應成為被告。并且1986年《民法通則》還未施行,張富敏的行為談不上違反法律。從當年的時代背景來看,當時的老師出于對學生的偏愛作出這樣的行為,并不難理解。
代理人還說,時任義馬市教育局局長丁宏俊及幾位老教師的證言,可以證明王當年已經知道志愿被改的事實。錄取王的學校并非其自己原來填報志愿的學校,但是王被錄取后完成學業(yè)的行為,可以推定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個事實”。而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王現在的訴訟請求顯已超過訴訟時效。
代理人還認為,王不應將自己畢業(yè)后十幾年來的工作變化和一切不愉快,統(tǒng)統(tǒng)歸罪于當年的老師。王今天的工作、生活狀況,與當初考上哪個學校也已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請求賠償其損失,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當庭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王桂凡1986年參加高考,當時其所報中專學校的第一志愿由老師張富敏改為“阜新煤炭工業(yè)學校”,雖當時王不樂意,但經人勸說,王接受了這個學校,并就讀完畢。視為王同意被該校錄取。王報到入學時就應得知自己所稱的“教育權”受到侵害,應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F1986年已經過了17年,顯已超過訴訟時效。王的權利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前提。王稱其于2001年7月才知道志愿被篡改,顯不屬實。遂判決:駁回王桂凡的訴訟請求。
“像我這樣的案子,會有人伸手嗎?”
“他們在說謊!”王桂凡說,“要不是我偶然從檔案中看到了那份志愿表,只怕我到死都以為自己是被調劑到阜新煤校的!”“我想上訴,否則,有關方面利用這種‘偷梁換柱’的方式擠占窮孩子的指標進行舞弊的現象,就不能大白于天下。今后還會有像我一樣的倒霉蛋兒,在自己的一生被人篡改之后,還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討還說法。這種舞弊的方式太坑人,也太隱蔽了。只要你看不到自己的志愿表,你就是受了害,也可能會被‘調劑’的說法糊弄一生!”“可是,這兩年,為了這個案子奔波,自己又被打,家里早被折騰干凈了。這次一審的8000多元的訴訟費,我至今都無法交上。如果現在有人愿意幫我把官司打下去,我愿意把官司打勝后的全部賠償捐出,幫助此類案件受害人討公道!薄暗,像我這樣的案子,會有人伸手嗎?會嗎?”王桂凡的目光里,有期待,但更多的是茫然。
相關鏈接:取消“服從調劑”
據《新快報》報道,廣東省2002年對高考制度進行系列改革,其中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在高考志愿表上取消“服從調劑”欄,增加考生可填報志愿的個數。在招生時,不得把考生錄取到沒有填報的院校和專業(yè)。
據新疆教育廳提供的信息,今年該區(qū)高考志愿設置欄內也取消了“服從調劑”,錄取的依據就是考生所填報的學校。
(文章原載于《中國青年報》,作者: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