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1日電 發(fā)生于1999年的立榮航空公司客機爆炸案,被告古金水遭花蓮“地檢署”起訴和上訴后纏訟至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二審審結宣判無罪,院方合議庭認為,從扣案證物無法證明客機爆炸是被告古金水的行為所造成,且經查也無犯罪動機,所以做出無罪判決。
據(jù)“中央社”報道,針對花蓮高分院更二審無罪判決的理由,判決主文中指出,經調查機場安檢人員的證詞、通關錄像帶及古俊鋒的證述,都足以證明古金水是托侄子古俊鋒攜帶漂白水和柔軟精上機,也無證據(jù)證明古金水托帶上機的物品被換裝成汽油,且爆炸前機上都沒有人員聞到可能逸漏的汽油。
判決主文說,扣案的鉛酸電池并無證據(jù)證明是古金水托古俊鋒帶上飛機的物品,而“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有關失事原因的調查報告,只能排除系統(tǒng)及維修因素,也無法確認爆炸原因是古金水托帶汽油上機所造成。
判決主文表示,扣案的證物無法證明爆炸案是因古金水的行為所造成,且查無犯罪動機,因此全案做出無罪的判決。
據(jù)悉,立榮客機于1999年8月間降落花蓮機場時發(fā)生爆炸,造成20余名搭機乘客輕重傷,其中,古金水的胞兄古金池傷重不治死亡,乘客李惠蓉受傷導致腹中胎兒夭折,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后,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起訴涉嫌的古金水。
花蓮“地方法院”在審理后,判決古金水有期徒刑10年,古金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但經審理后仍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古金水再上訴,經發(fā)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后于,2004年12月間獲判無罪,但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再提起上訴,全案再發(fā)回花蓮高分院審理后,做出更二審無罪判決。檢方如果不服這項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