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9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19日發(fā)表社論文章指出,停擺已久的機要費案今日(19日)開庭,大家都在看,第十七度請假終于被駁回的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是否出庭、陳水扁是否將以輔佐人身份出庭,陳水扁吳淑珍二人又會玩出什么新花樣?我們建議,陳水扁夫婦應(yīng)當考慮調(diào)整面對訴訟的大戰(zhàn)略,勿再狡言抵賴,而應(yīng)真誠悔悟,老老實實地對合議庭說:“我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
原文摘錄如下:
陳氏夫婦現(xiàn)在的目標有二:一、脫罪;二、若不能脫罪,則求損害控制,包括設(shè)法減輕刑罰。然而,從陸續(xù)呈現(xiàn)的案情來看,脫罪已無可能。因而,應(yīng)將重點置于損害控制與減輕刑罰,包括以坦誠認罪來換取法官的從輕發(fā)落,及布置特赦的社會條件等。最重要的是,勿再進行政治操作,以設(shè)法降低社會的惱怒,及爭取社會的原諒。
任何刑案皆有兩個層次。一是社會事實。比如說,警察當街逮捕了一個偷車賊。二是法院認定。就是要等到法院宣判此人犯了竊盜罪。天下罪案,只有法院會弄錯是非真?zhèn)危鐣聦嵁吘故鞘聦崱,F(xiàn)在,陳氏夫婦的“社會事實”已無可置辯,如蒂芙尼鉆戒,如“南線項目”已被拆穿,如陳水扁任內(nèi)出納陳鎮(zhèn)慧月領(lǐng)新臺幣二百萬機要費存入人頭賬戶,如海外洗錢的流程曝光等等。陳氏夫婦現(xiàn)在的作為,則是想涂抹掉這些事實,而欲以“十五個機密‘外交’”,“一毛錢都沒進到我個人自己的口袋”等辯詞,來影響“法院認定”。但是,任何刑案皆須建立在社會經(jīng)驗法則之上,打個比喻,大家都看到了那個偷車賊當街被逮,法院豈有可能不判竊盜罪?你不能說大家都看到了一個偷車賊,就是所謂的“社會審判”。即使這是“社會審判”,法院又豈可能更改這個“社會事實”?
其實,陳水扁已經(jīng)在進行損害控制,主要的手法是把一切罪行推給吳淑珍。一方面,這個辯護策略行不通,難道能說陳鎮(zhèn)慧每月匯二百萬元機要費也是吳淑珍下令?另一方面,這只會更加凸顯陳水扁運用殘障妻子的惡劣手法,令人憎惡。再一方面,陳水扁倘若弄巧成拙,則兒子陳致中、兒媳婦黃睿靚等人的罪刑也可能升高,難道真要禍延子孫?
在訴訟之外,陳水扁如今所采的政治戰(zhàn)略亦未必得計。陳水扁的手法仍是“拉攏深綠/挾持民進黨”。一方面,這會不斷增加扁案的社會成本,而使多數(shù)臺灣民眾對陳水扁更加憎惡與不齒。此種民情,自然會反映在扁案的司法偵審程序中,甚至可能堵住了特赦的空間。另一方面,這亦已使民進黨處于實質(zhì)上的分裂狀態(tài),以致民進黨不能放下包袱向前走。比如說,陳水扁已先聲奪人地主張十月大游行,試問民進黨要不要“奉命遵行”?陳水扁對訟案的種種政治操作,對他只會造成“親痛仇快”的效應(yīng)。
陳水扁如今的處境是,說了一句謊話,就要用一百句謊話來圓謊。走錯了一步,不知回頭,遂致一錯再錯。在多數(shù)人眼中,陳水扁在犯后的種種惡劣操作,幾乎比他原本的犯行更加令人不齒,不可原諒。因此,我們建議陳水扁,應(yīng)當考慮調(diào)整其訴訟戰(zhàn)略與政治戰(zhàn)略。
想象中的境況是,陳水扁向法官承認“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并向民眾表白“我做了令大家蒙羞的事”。這兩句話陳水扁在八月十四日都公開說過,現(xiàn)今只要在法庭再說一遍。陳水扁更應(yīng)一肩承擔,請法庭及社會原諒他殘病的妻子,并給陳致中夫婦一條自新之路,且垂憐陳鎮(zhèn)慧等“黑手套”。這才是本案的真相,也才符合“比例原則”。這樣的陳水扁,才是憐妻、護子、同情舊屬的人物。勿使自己在全案定讞后成為利用殘妻、糟蹋子媳、連累部屬、謊話連篇、丑態(tài)出盡、挾持民進黨,及摧毀社會情感的惡魔與小丑。
惡魔與小丑的合體,這正是陳水扁日形凸顯的新形象。陳水扁應(yīng)改變戰(zhàn)略,此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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