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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國民黨“立法委員”邱毅在游行中。 中新社發(fā) 邢利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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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9日電 即將在4月26日入獄服刑的國民黨 “立委”邱毅,仍緊咬臺灣土地開發(fā)公司內線交易案不放,18日下午2時到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告發(fā)檢察官許永欽涉嫌瀆職,讓臺開案朝重案輕判發(fā)展。他并檢送十項包括趙建銘、陳致中及陳幸妤等的臺新銀行無限卡“新事證”,分別送交給“北檢”及“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盼能重啟調查。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臺開案17日二審開庭,包括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五名被告,法庭上全部否認控罪。趙建銘在庭上更堅稱,股票是父母買的、資金也與他無關,他沒有涉及內線交易。邱毅因而擔心此案最后只會不了了之,重案輕判。 邱毅18日拿出十項證物,指稱許永欽在調查臺開案時,只著重“三井宴”上趙建銘等人談些什么,搞錯了偵辦重點;而臺開案重點不只內線交易,而是趙建銘早就與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勾串在一起,并向相關官員施壓,違法美化財報做假帳,賺取暴利。然而這些新事證卻未出現(xiàn)在二審的卷證當中,對于趙建銘不利的證據沒有作充分調查,意圖保護趙建銘。他懷疑有人吃案。 邱毅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檢察官對于被告有利、不利部份證據都應調查,許永欽明知這十項新事證中,由“調查局”北部地區(qū)機動工作組移送給他的七項證據已有明確的犯罪事實,不過,許永欽卻是置之不理,已涉及包庇、瀆職及放水之嫌。因此,他18日特別依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四條“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fā)者”及“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溯或處罰者”之規(guī)定提出貪瀆告訴。 邱毅說,臺開案起訴書中對于趙建銘資金流向仍有諸多疑點未加以厘清,其中趙建銘胞弟趙建勛臺新銀行戶頭在短短三年內便有近億元新臺幣的巨款存入,而且該帳戶也是趙建銘支付臺新銀行無限卡帳單的戶頭,其支付金額高達千萬元,金額之大并非趙建銘薪水所能支付。他懷疑,“不成比例的收入隱藏不當對價關系”,而趙建勛這個臺新帳戶的往來戶都和趙建銘有關,這些新事證與趙建銘等人涉入臺開案和收受藥商回扣案有關,檢調應重啟調查。(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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