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責任人受到處理
中新網9月15日電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qū)“6·22”特大爆炸事故聯合調查小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和處理建議。
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的非法礦主殷三、王全全等39人,都為當地和陜西、四川等省到山西打工的農民,因分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毀滅證據、包庇罪等,已由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調查組不再另提處理建議。
對于8名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人員,由于司法機關已在事故調查的同時分別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將其依法逮捕,調查組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由當地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其中,原繁峙縣縣長王彥平支持殷三等人與義興寨金礦礦長楊林河就承包0#脈問題進行協商,批示同意通過“委托探礦”方式將0#脈承包給殷三進行開采,導致非法采礦擴大化;在組織事故前期調查中,未就保護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效部署,并安排向記者送金元寶。因涉嫌受賄罪(20萬元),現已由司法機關依法逮捕。
對于13名對事故發(fā)生、隱瞞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時任山西省黃金管理局局長的李金鎖,明知義興寨金礦與繁峙縣人民政府共同管理開發(fā)邊遠、零星表外礦的情況,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義興寨金礦違法與殷三簽訂探礦協議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時任忻州市副市長,分管安全、礦產工作的楊晉生,未認真督促市、縣有關部門對義興寨金礦區(qū)混亂的礦業(yè)秩序進行徹底治理;2002年6月22日晚到繁峙后,未就深入開展事故調查作出有效部署,對事故的發(fā)生和未認真督促事故調查工作造成的后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名新聞記者在采訪事故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金元寶,存在嚴重的經濟違紀行為。
山西“6.22”特大礦難系責任事故
中新網9月15日電造成38人死亡的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qū)“6·22”特大爆炸,現已認定為責任事故。
經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火藥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業(yè)人員違章用照明白熾燈泡集中取暖,時間長達18小時,使易燃的編織袋等物品局部升溫過熱,造成燈泡炸裂引起著火,引燃井下大量使用的編織袋及聚乙烯風管、水管,火勢迅速蔓延,引起其他巷道存放的炸藥和井下炸藥庫燃燒,導致炸藥爆炸。在爆炸沖擊波作用下,風流逆轉,燃燒、爆炸產生的大量高溫、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井下大量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礦主違反有關規(guī)定將大量雷管、炸藥存放于井下硐室、巷道,致使發(fā)生火災后引起爆炸。在井下著火長達1小時的情況下,礦主沒有采取快速有效的處理措施,未組織作業(yè)人員撤離,井下作業(yè)人員無自救工具。事故發(fā)生后,礦主沒有制止地面礦工在無任何救護設備的條件下入井搶救,使死亡人數增加。
調查報告認定,繁峙縣采礦秩序混亂,亂采濫挖現象嚴重。縣長王彥平、縣委副書記劉計良等少數黨政領導及義興寨金礦負責人接受賄賂,以所謂“疏堵結合”為名,支持、慫恿義興寨金礦將部分采礦權非法承包給不具備任何資質的個體礦主;山西省有關主管部門對義興寨金礦管理職責不清,監(jiān)管不力,未能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發(fā)生爆炸的王全全井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名為探礦,實為采礦,內部又層層承包,管理混亂,采礦設備落后,生產過程中既沒有設計圖紙,也沒有施工方案;繁峙縣公安局根據縣政府有關領導批示,憑縣安全監(jiān)管局的證明,向非法礦井發(fā)放可直接購買炸藥、雷管的多頁購買憑證,縣民爆公司炸藥庫保管員在沒有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一次就賣給王全全井150箱炸藥。
事故調查組由原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監(jiān)察部、國防科工委、國土資源部、安全監(jiān)管局、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山西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對事故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同時聘請了爆破、炸藥、消防等方面的專家協助開展工作。
“6·22”特大爆炸事故隱瞞過程真相大白
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qū)0#脈王全全井發(fā)生特大爆炸事故后,非法礦主與繁峙縣委、縣政府有關人員串通一氣,隱瞞事故真相。經群眾舉報和事故調查組全方位深入調查,他們隱瞞事故的全過程終于在近日被查清、公布。
2002年6月22日事故發(fā)生當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的非法礦主殷三、楊海龍、楊治興、王建勇等商量并統(tǒng)一了“2人死亡、4人受傷”的口徑,并確定由王建勇負責做繁峙縣縣長王彥平的工作,楊海龍負責做其他縣領導的工作,殷三負責應付領導、記者的調查和遣散民工,楊學兵負責轉移、藏匿尸體及與死難礦工家屬私了。
與此同時,殷三、楊學兵還指使其它礦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縣調查人員作偽證。當晚23時,礦主將遇難礦工尸體進行轉移、掩埋。
23日凌晨,礦主楊學兵召集王全全井工人開會,恐嚇工人和家屬不得說出事情真相,并當即遣散了民工和家屬。24日,楊學兵組織10余名工人用鋼管、編織袋將副井口蓋住。26日,劉鋒、舒仕林等糾集20余人填埋副井,破壞現場。27日下午,礦主楊海龍授意王建勇專門給縣長王彥平打電話做工作,要求不要把事情搞大。
繁峙縣委、縣政府在組織事故調查時,輕信礦主報告,并于6月22日事故發(fā)生當晚21時左右按“2死4傷”口徑向忻州市委、市政府報告了事故傷亡情況。23日,縣衛(wèi)生局局長閻珍發(fā)現傷亡人數超過“2死4傷”后,即請示縣領導,縣長王彥平、副縣長王俊生讓其按“2死4傷”的口徑向上級報告,未向上級報告真實情況。
6月25日,山西省經貿委負責人到繁峙縣向縣長王彥平等人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轉來關于事故死亡8人的舉報情況,要求核實。但王彥平等人未根據舉報的重要線索,按上級要求進行深入調查,也未將有關情況如實上報。28日,繁峙縣公安局在已知事故死亡人數超過2人的情況下,根據副縣長王俊生的要求,仍按“2死4傷”出具了關于事故傷亡情況的材料。
新聞背景: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
2002年6月22日14時30分,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qū)0#脈王全全井發(fā)生一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22日上午9時許,股東石新泉從繁峙縣民爆公司購買巖石乳化炸藥150箱,計3.6噸。由王全全井民工王志林組織工人將其中的93箱存放在副井一部(中段)平巷炸藥庫,并違反規(guī)定將炸藥庫放不下的炸藥放置到二部、三部平巷。
13時30分左右,礦井二部平巷絞車工座位編織袋等物著火;14時30分左右,在一部平巷內的炸藥庫和盲一立井井口向下26米處相繼發(fā)生爆炸,燃燒、爆炸產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38名礦工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礦主既不認真施救,又不保護事故現場,而是將礦井所有資料銷毀,威脅、遣散礦工,填埋毀壞副井,采取焚尸、藏尸等惡劣手段,并串通繁峙縣委、縣政府有關人員,隱瞞事故真相。
經群眾舉報,“6·22”特大爆炸事故引起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副局長王德學率領相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經過15個晝夜的挖掘、清理,被不法礦主填死的副井井口疏通,38具尸體全部核實確認。(來源:新華網作者:記者劉錚)